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竞价单

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竞价单

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205

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就2024年10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褐煤

2. 采购数量:60,000吨

3. 交货地点: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新园站)

4. 交货日期:2024-10-23 至 2024-12-31

5. 运输方式:火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1. 买、卖双方约定以货物全部发运完毕,买方接到由CCIC出具的质量验收报告和卖方提供的铁路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物运单后,并经买方审验无误后,买方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结算单。卖方依据买方出具的结算单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买方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付清全部货款。但最晚不迟于2025年1月31日前向卖方付清全部货款。2.卖方如果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异议通知”,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达成共识。。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0-24 15:52:48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3,200

<2,000

干燥基全硫St,d

%

<0.65

≥2.5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45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Mt)

%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灰熔点(ST)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买方(甲方):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煤炭品种:褐煤。

2.数量及交货期限

2.1交货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2.2合同数量:*****吨±10%。

3.质量标准:标准规格

参数 标准 典型值
全水 ARB 收到基 40%
灰份 ADB 空干基 10%
挥发分 ADB 空干基 35%
全硫 ADB 空干基 0.6%
低位发热量 ARB 收到基 3200 Kcal/kg
哈氏可磨系数 50
0-50 mm粒度 90%

4.发站:

5.收货人、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运输方式

5.1收货人: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5.2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新园站)。

5.3交货方式:两票到厂交货。

5.4运输方式

5.4.1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负责办理托运,铁路运杂费由卖方垫付,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5.4.2卖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

6.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数量确认【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6.1.1煤炭数量以买方到厂轨道衡检斤为准,车皮自重以买方轨道衡车号识别系统识别的重量为准。若买方轨道衡故障无法检斤,以铁路货票煤炭标重数量为准。

6.2质量验收

6.2 .1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采用装车时车采的方式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出具的质量验收报告为质量验收、结算依据(质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确保当期发运煤炭批次与CCIC化验批次一致。

6.2.2当入厂验收加权热值与 CCIC出具的质量验收报告加权热值差小于等于 72Kcal/Kg 时,以CCIC出具的质量验收报告加权热值结算;当入厂验收加权热值与CCIC出具的质量验收报告加权热值差大于72Kcal/Kg且小于等于 200Kcal/Kg时,以买方入厂验收加权热值和CCIC出具的质量验收报告的加权热值算术平均值进行结算。

6.2.3 当入厂验收加权热值与CCIC出具的质量验收报告加权热值差大于200Kcal/Kg时,可提取 CCIC存查样,由双方认可的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复检费由复检结果与CCIC出具的质量验收报告及买方验收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

7. 基准热值、价格、结算付款方式:

7.1 合同基准热值:3200 ±100Kcal/Kg。

7.2 合同基准价格:合同价格执行煤炭到厂综合含税热量单价计价:A元/兆卡。

7.3 结算价格(元/吨)=(合同基准价格±热值奖罚)×结算热值±其他奖罚(火运两票结算)。(保留两位小数)

7.3.1 煤款结算金额(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煤款结算金额=(结算价格*结算数量)-铁路运杂费实际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7.3.2 铁路运杂费实际金额为铁路部门开具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税率为9%的运费、杂费、铁建基金、印花税、电化费等)。

7.4 结算依据:根据合同第6条确定的质量、数量,按照第2.1条确定的交货期限加权值作为结算依据。

7.5 付款方式:现汇。

7.6 奖罚方式:根据“第6条”确定的质量、数量结算依据。

奖罚方式:根据第6条确定的质量、数量结算依据。

实际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等于3100Kcal/Kg时,合同基准价格不作调整;

实际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等于3000Kcal/Kg小于3100Kcal/Kg(不包含3100Kcal/Kg)时,以合同基准价格为基准,每减少100Kcal/Kg,价格对应减0.001元/兆卡(不足100Kcal/Kg,按比例扣减);

实际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3000Kcal/Kg(不包含3000Kcal/Kg),以3000Kcal/Kg对应基准价格为基准,每减少100Kcal/Kg,价格对应减0.002元/兆卡(不足100Kcal/Kg,按比例扣减)。

7.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7.8税率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税率调整,双方应根据税率变化和执行情况对税率及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8.费用承担

8.1货物抵达买方铁路专用线(新园站)前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等全部税费均由卖方负责。

9.卸货保障

9.1卖方有义务控制煤炭粒度,对于粉尘较大的煤炭应在装车时采取抑尘措施,避免因扬尘过大污染环境。

9.2卖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电厂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10.运输、风险、投保及卸货时间

10.1卖方负责办理托运,铁路运杂费由卖方垫付,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

10.2卖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

11.卖方的声明与保证

11.1卖方保证对出售给买方的合同货物拥有完全权利,且该货物未被设置任何质押、其他担保或任何权利限制,不会导致买方遭受任何第三方就全部或部分货物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否则,买方有权选择停止付款,终止本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相关款项并主张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购买替代煤炭的差价以及由此给电厂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

11.2卖方保证合同货物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纠纷。若卖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争议,不能作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抗辩理由。

11.3卖方保证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已获得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并具备所有必要的履约能力和法定资质。

12.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 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并按本合同第7条约定之价格调整。

12.2 买、卖双方约定以货物全部发运完毕,买方接到由CCIC出具的质量验收报告和卖方提供的铁路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物运单后,并经买方审验无误后,买方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结算单。卖方依据买方出具的结算单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买方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付清全部货款。但最晚不迟于2025年1月31日前向卖方付清全部货款,如超期支付,参考14.4条款执行。

12.3卖方如果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异议通知”,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达成共识。

13.不可抗力

13.1若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暴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仅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可以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该方对任何扩大的损失均不得免责。

13.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10日内提供政府机关就该次不可抗力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

13.3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根据无法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双方应签署终止协议;若导致本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双方应就合同的履行方式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14.违约责任及索赔

除不可抗力或买方自身原因或事先书面协商一致以外,发生以下情况,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4.1若卖方供货数量低于本合同2.3条“合同数量”约定的数量下限,买方全额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

14.2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合同双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14.3除不可抗力外,因买方原因不能接收第2.2条约定数量,买方应双倍退还卖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14.4买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付款,其延期部分按年化率12%(不含税)向卖方支付应付款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的违约金。

15履约保证金

15.1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买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60万元。

15.2除不可抗力或买方自身原因以外,若卖方全部不履行合同,买方不予退还卖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15.3买方将在卖方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至卖方原付款账户,买方不承担保证金的利息;如卖方未将履约保证金或竞价服务费付至买方指定账户(以竞价公告或买方通知为准),导致履约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由卖方承担。

16.争议解决

16.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解除、终止、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且仅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通知

双方传递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微信信息、短信、挂号邮传等,且传递至本合同指定地址,合同中另有约定或买方另行要求的除外。

18.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卖方迟延供货,经买方同意后,本合同有效期作相应延长。

19.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20.其他

20.1卖方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买方的任何文件、资料、数据(无论是书面或电子的),以及对买方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买方保密的责任。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卖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20.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

20.3本合同仅为约定双方供需事宜之目的,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融资等其它用途。

20.4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买方执肆份,卖方贰份。传真件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六、争议解决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解除、终止、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且仅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刘桂林

3. 联系电话:024-********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40****** 大额支付行号:103*****7111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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