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

各生产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

  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凡在萨尔图区行政区域内开办扰动地表、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二、加强组织管理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要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整个工程管理体系之中,明确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参建单位施工过程的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施工管理制度,确保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设施同时建设、正常发挥效益。应主动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三、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税务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费源信息,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对“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法行为的处理: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四、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准备期,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五、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执行,对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提交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六、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备材料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其中,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理: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七、加强运行管护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以上为我区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义务主要告知事项,具体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萨尔图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459-*******

  大庆市萨尔图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3日

标签: 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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