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碳报告工作技术服务招标公告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碳报告工作技术服务招标公告

一.采购人名称: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单一来源编号:DYLY-2016-04804

三.采购项目名称:企业碳报告工作技术服务

四.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自行组织

五.采购项目概况: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预算金额(万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备注
1企业碳报告工作技术服务150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及《关于开展2016年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资环〔2016〕228号)等文件精神,2016年,我委组织对全市发电、电网、化工、钢铁、水泥、陶瓷、平板玻璃、电解铝、石油化工等重点排放行业2013-2015年任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煤(含)以上或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含)以上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合计70家开展碳盘查工作,采购金额为50万元。

(除备注外其他为必填项)

六.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七.申请理由:

企业碳报告是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中能源活动领域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的基础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明确要求,各省、区、市政府应为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报告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加强能力建设,推动建立专职的核算报告队伍,培育第三方核查机构。《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资环〔2014〕103号)明确要求,市县清单编制的承担单位中需有本地单位,依托本地单位组建编制队伍;清单数据必须做到严格保密。温州市低碳城市研究会作为温州唯一集中了能源活动、工农业生产、林业和土地利用变化等领域的低碳研究综合性学术性团体,在数据保密、技术支撑、规范管理等方面有保障。2014年、2015我市已开展企业碳报告工作,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温州市低碳城市研究会开展企业碳报告工作。

八.拟定供应商:

1、拟定供应商名称:温州市低碳城市研究会

2、拟定供应商地址:温州市科技职业学院

九.论证专业人员信息及意见:

序号专业人员姓名专业人员职称专业人员工作单位
1吴同喜文化创意学院院长、副教授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葛利云教授温州医科大学
3林海转高工温州市环科院

专业人员对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1.“企业碳报告工作技术服务”项目是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中能源活动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资环〔2014〕103号)要求,市县清单编制的承担单位中需有本地单位,依托本地单位组建编制队伍;清单数据必须做到严格保密2.温州市低碳城市研究会作为温州唯一集中了能源活动、工农业生产、林业和土地利用变化等领域的低碳研究综合性学术性团体,在数据保密、技术支撑、规范管理等方面有保障,同时在我市范围内具有唯一性。3.依照温州市发改委对企业碳报告工作专业性、保密性等有关要求,同时考虑到2014年、2015年温州市低碳城市研究会已对我市开展企业碳报告工作,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温州市低碳城市研究会符合采购需求。鉴于上述情况,专家组认为本项目符合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要求,建议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温州市低碳城市研究会进行采购。

十.其它事项:

1、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1、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十.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王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行政管理中心主楼5楼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温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黄和丹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温州市财税大楼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技术服务 碳报告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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