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资金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案
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资金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我市自治区财政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规范的实施,保障项目资金合理合规安全有效的使用,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委拟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治区财政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资金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一、审计目的
确保被审计单位资金的正确使用,并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制度及工作规定执行;审查项目是否按照项目计划进程实施、是否存在资金执行进度慢的问题;工作(采购)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资金是否按照使用范围合理合规使用等,从而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以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如违规挪用、浪费、流失等,并及时采取措施追责和追回资金,减少政府资金的损失;帮助各被审计单位提升项目管理水平,避免因出现管理问题而影响到项目质量和项目实施效果。
二、审计的对象
自治区财政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各项目实施单位。
三、审计实施时间
计划实施时间2024年-2026年(从项目实施开始至结束,以项目实际实施时间为准)。
四、审计需求
标项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 |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卫生健康单位等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的: 1.信息化项目,包括新建、升级、改造的信息化建设(软件、硬件及系统集成等)项目实施审计(包括前期工作督促指导、预算审计)、合同签订前审计、竣工验收决(结)算前审计等全过程跟踪审计,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2.货物(设备)、服务采购及培训等事项全过程跟踪审计。 3.其他类别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4、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使用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时性等审计。 |
五、审计内容
(一)流程管理
对项目进行流程审核,对项目流程发表审核意见,对未完成流程的事项提出审核建议,出具审核项目详细情况汇总表、审核的单个项目情况汇总表、送审资料审核表和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表等,完成审计工作底稿。
(二)资金管理
1.项目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改变项目用途的现象。
2.资金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后是否及时并有效执行;
3.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拨付是否及时、是否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及经费支出标准列支项目资金等。
4.项目资金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截留、转移、挤占、挪用、虚假冒领、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等现象;
(三)财务管理
1.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项目资金是否专账核算。
2.项目资金支出依据是否充分,佐证材料是否齐全,项目资金拨付与使用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可靠,要素是否齐全,账、证、表是否一致等。
(四)过程管理
项目资金需按如下程序进行跟踪审计:
1.各项目的审计,按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及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及有效性。
2.采购前审计。审核项目立项审批是否合法合格,主要预算编制是否客观事实、报价是否合理合规,采购需求或采购文件是否合法、规范和公正,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评分办法是否相对公正、合理,是否存在故意抬高我委条件内容,是否具有倾向性,关键设备指标是否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3.合同签订前审计。对正式采购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待签合同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合同主体资格、价款约定、商务条款、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等。
4.竣工验收后决(结)算前审计。主要对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评价。重点审核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完整、项目合同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实际工作量或人工工时量等是否计算准确,计费的标准及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材料设备价格是否与合同一致等。
5.与上述审计工作直接相关的其他审计内容。
6.在上述审计基础上,提出管理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以下审计成果文件:采购前审计意见,合同签订前审计意见,竣工验收后决(结)算前审计意见及其他审计结果文件。
(五)效果管理
项目完成后的使用效益情况审核。
除以上审计事项外,其他按照我委工作需求指派开展的相关审计工作。
六、服务要求
(一)审计工作要求
1.审计工作方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1)针对预算(含需求文件)、合同签订前审计、结算审计等关键节点,分别制定项目审计(控制)目标、审计方式、质量控制措施、风险防范措施。
(2)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如何合理分配时间、人员等资源,保证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委托审计任务。
2.审计程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开展审计工作前,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我委提交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经我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3.开展审计过程中,应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1)审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每月向我委汇报审计进度及阶段性汇总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我委报告。
(2)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单位应按我委要求与各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审计资料的交接和签收工作。
(3)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如遇需要沟通、核对的事项,审计单位应按我委要求与实施单位进行沟通、核对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
(4)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如遇项目建设内容漏项、添项或未履行审批手续即变更项目内容的,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实施和违反政策法规等重大事项,审计单位应及时向我委汇报,按我委要求出具书面意见,要求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和文件依据等,报我委及相关部门审定。
(5)审计单位应建立审计台账,对项目的审计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并将审计结果、审计问题、审计证据、审计依据等内容完整录入工作底稿。
(6)审计单位应撰写并向我委提交项目管理建议书,对项目整体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和风险预判。
(7)审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采购前审计意见、合同签订前审计意见和决算前审计意见。
(8)审计单位在审计服务全部结束后,应提交审计成果文件纸质文本一式 4 份,并附相应电子文档。
(二)人员配置要求
请安排有卫生健康项目审计工作经验,熟悉卫生健康项目(信息化项目建设、采购等)实施流程的专业人员开展此次工作。审计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会计师担任,按业务需求量分组配备人员,高级职称人员任审计小组组长,组员中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日常项目审计业务需求。
(三)审计结果要求
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现场审计(审核评价)工作,每月至少开展1次,并分别于次月(年)10日前出具每月(年)阶段性审计意见,项目完结后1个月内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初稿,3个月内出具正式项目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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