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昆明市洪家营宏发副食店销售的散装“包谷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昆明市洪家营宏发副食店销售的散装“包谷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验信息系统,现将昆明市洪家营宏发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谷酒”的违法行为的核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昆明市洪家营宏发副食店销售的散装“包谷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表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2024年10月25日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昆明市洪家营宏发副食店销售的散装“包谷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表
序号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原因排查 行政相对人
信息
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企业采取措施 企业整改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食品名称/规格 抽样单编号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1 包谷酒(散装,60%vol) SBJ245*****725******ZX 2024-07-05(抽样日期)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昆明市洪家营宏发副食店(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洪家营178号一层1号)

抽检监测(省级专项) 2024年云南省级散装白酒专项抽检计划 当事人未清洗容器,酒罐中残留甜蜜素造成了污染。 昆明市洪家营宏发副食店 任务领取时间:2024-08-05
启动时间:2024-08-07
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 1.已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已召回销售的不合格食品。
复查时间:2024年9月18日
复查结果:已整改

立案时间:2024年8月26日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年10月25日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25日

处置单位:市场监管高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不罚〔2024〕1147号
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货查验进行记录、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罚款300元。
罚没合计:540元(人民币伍佰肆拾元整)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洪家营宏发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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