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法院诉讼服务网二期建设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关于全区法院诉讼服务网二期建设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关于全区法院诉讼服务网二期建设项目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新疆全区法院诉讼服务网二期建设项目(1100万)

三、单一来源采购原因:

经过自治区高院对新疆全区法院信息化情况的调研整理,和对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情况的考察调研,经党组讨论决定,采用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的诉讼服务网二期应用平台系统,并希望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招标,加快项目进度,争取在2016年完成二期系统的上线。

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华宇公司诉讼服务网二期应用平台系统的理由如下:

1、项目延续性要求

新疆自治区法院诉讼服务平台一期是由华宇公司承建,并且采用的是华宇公司的诉讼服务平台软件系统,每家法院都有一个网站界面,实现了诉讼服务的部分功能,本次二期建设是在一期的基础上增加扩展诉讼服务的功能模块。延续采用华宇公司的产品,可以保证系统的兼容性,保证项目的实施周期,将项目的风险降到最低。

2、系统互联互通要求

本次拟建设的法院诉讼服务平台二期系统需要与新疆全省已建的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和法院信访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组织机构数据同步:实现从立案、办案系统中同步组织机构、人员帐号信息,使用立案、办案系统帐号可以登录到“诉讼服务平台”系统。

单点登录:实现法官从立案、办案系统能够单点登录到“诉讼服务平台”系统。

网上立案:待审查预约申请数量查询接口,“网上业务办理”提供待审查预约申请数量查询接口,“立案系统”中显示“网上立案审查”功能链接时页面上可以同时显示该法官权限内的待审查的网上预约立案申请的数量,辅助法官直观了解本人待办任务。创建新案件接口,从“网上业务办理”中选择具体记录可以将网上预约立案信息(结构化信息、电子材料信息)发送到“立案系统”进行正式立案,案件立案后将立案信息回写到“网上业务办理”。新案件信息回写接口,“立案系统”中网上预约正式立案后,将立案信息(网上预约编号、案号、立案日期等)回写到“网上业务办理”。

联系法官:未读当事人留言数量查询接口,“网上业务办理”提供未阅读当事人留言数量查询接口,“办案系统”中显示“案件留言”功能链接时页面上可以同时显示该法官所承办、参与的所有案件的未读当事人留言数量,辅助法官直观了解本人待办任务。电子材料复用接口,“网上业务办理”中,对于当事人上传的电子材料,承办法官可以选择具体电子材料记录发送到“办案系统”的案件信息中。

信访申诉: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内网端可以和法院信访管理系统无缝挂接。从信访系统中直接对网上申诉信访申请进行办理答复,自动反馈当前办理阶段。

目前新疆全省法院已建的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和法院信访管理系统均使用的是华宇公司的相关产品,如继续采用华宇公司的产品,则可实现系统完全互联互通,避免技术风险。

3、基于软件成熟度和解决方案成熟性考量

据考察,华宇公司的诉讼服务平台系统产品已在全国多个法院实施部署,包括北京市院、上海市院、吉林法院、山西法院、青海法院等。

此外,华宇公司还具备完整的法院信息化解决方案,尤其是在审判业务应用软件方面,覆盖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司法公开、司法人事、司法协同等几大业务领域,采用华宇公司的产品,可以便于新疆法院更快的开展信息化建设,更好的满足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要求和法院审判业务实际需要。

4、系统安全保密要求

由于本次拟建设的诉讼服务平台系统存在与全区法院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的信息交互,而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里包含部分机密级和秘密级的案件,具有较高的安全保密要求,需要软件开发商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单项资质。华宇公司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单项资质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满足系统安全保密的要求。

5、项目建设周期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的法发[2014]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新疆自治区法院需要尽快完成二期建设。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需要采用市场上成熟稳定的产品,避免全新开发。据了解,华宇公司的产品成熟可靠,在全国具有众多成功案例,能够快速实施上线,满足项目建设周期要求。

综合以上因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服务平台系统产品。

四、拟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供应商名称: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C座25层

联系电话:136*****882

联系人: 张友伦

五、专家人员的论证意见:

(一)该项目二期工程基于一期工程,介于软件平台的底层协议以及项目的完整性和平滑性,建议该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专家姓名:邹静

工作单位:新疆电视台

职 称:高级工程师

(二)此次采购项目为二期,基于软件系统的延续性要求,对原有业务系统的熟悉度及原有一期项目的了解程度的要求较高,为保证二期项目的进行,建议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专家姓名:张凯

工作单位:自治区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职 称:高级工程师

(三)新疆自治区法院诉讼服务平台一期由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建,本次二期项目是在一期建设的基础上,进行扩容和升级、数据交换,同时本次项目需要与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的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和法院信访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综合以上因素,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由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设。

专家姓名:李永新

工作单位:新疆标准化研究院

职  称:高级工程师

七、公示期限: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新财购[2014]2号)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要求,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办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联系人:潘亮联系电话:****-******* 183*****919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诉讼服务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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