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各派出机构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各派出机构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8〕48号)和《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贺办发〔2019〕6号),结合实际,现将《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派出机构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派出机构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8〕48号)和《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贺办发〔2019〕6号)精神,制定明确各派出机构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内容
各派出机构承担市生态环境局的部分生态环境许可具体工作。
二、范围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排污许可;
(三)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三、各派出机构责任
(一)各派出机构只能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在规定范围和权限内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二)各派出机构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许可(审批);
(三)对被实行的行政许可具体工作负责,并做好相关事项的咨询、解释工作。
(四)凡因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问责、信访事件均由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和承办。
(五)主动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四、运行流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桂政发〔2019〕 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等规定,关于行政权力“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上下对应、有效衔接”的要求,各派出机构开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流程的编制和优化工作,将审定后的流程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五、相关要求
(一)各派出机构应按照规定范围开展相关工作,对行政许可具体工作负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分工另行公布。
(二)各县(区)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使用我局统一刻制的行政审批章。各派出机构应指派专人管理公章,明确责任,做好使用登记存档备查。
(三)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科室加强对各派出机构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指导,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六、本方案自2024年9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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