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桂平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桂平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平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发〔2023〕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加快全区林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3号)和贵港市自然资源局、贵港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贵自然资发〔2024〕20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此前桂平市范围内林业部门已缮证并发放林权证、已缮证未发放林权证、已造册登记但未发放林权证的林地或者已发放的林权证存在权属不清、程序不合法、图件不准确等登记要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林地,以及其他上级要求清理规范登记的林地。
二、目标任务
2023年底前,完成原林权登记资料清查移交和数据整合入库汇交;2024年底前,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宗地数比例达10%以上;2025年底前,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宗地数比例达40%以上;2026年底前,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宗地数比例达70%以上;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工作,实现林权确权登记与林业管理工作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桂平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桂平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蒙鑫淼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江 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春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 剑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梁振科 市林业局局长
成 员:曾善正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江洁华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萱萱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春梅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梁 华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一名分管领导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梁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刘艳玲、简路易、梁汉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抽调。
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落实上级及桂平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统筹开展桂平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各成员单位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贵港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
四、实施步骤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分类分批、先易后难,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工作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辖区内的相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市林业部门组织辖区国有林地使用权单位,对所辖原有林权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再次对原摸底的台账进行问题具象化,进行分类归类,形成问题台账。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问题台账报市林业部门,市林业部门汇总审核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全市符合清理规范的总量报贵港市林业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10月下旬前)
(二)梳理分类,试点先行。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林业部门配合,对问题台账进行梳理分类,依据国家、自治区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分类提出处理办法。选择部分原登记基础材料完善、群众基础好、配合度高、办证意愿强烈的乡镇、村屯作为试点单位,根据任务目标,结合各地实际,按全市总目标要求制定下发各乡镇、村屯等单位完成任务量、时间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地使用权单位、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开展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三)明确路径,有序推进。根据自然资办发〔2023〕52号、桂自然资发〔2023〕63号、贵自然资发〔2024〕20号等文件精神,对于存在位置偏移、界址不清、地籍调查成果不完善、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按登记规范及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或补充开展地籍调查,完善相关手续和材料,在确保权属无争议的前提下依法申请确权登记。对于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但登记结果无误,相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结果无异议的,可以不再补充开展指界、公告等程序。对于地类重叠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3号)等有关政策精神,明确重叠地块地类后,再予以变更登记。对于有权属争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相关权利人通过协商、调处、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权属纠纷问题后,再依申请办理确权登记。对于原档案缺漏林地分包、分配合同协议或原合同协议范围、面积等重要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由林业部门指导乡镇、村屯按规定补充相关合同协议后,再依申请办理确权登记。各乡镇政府要按下达的目标要求及时间节点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完成时限:2027年12月底前)
(四)依法依规,持续推进。要严格执行《地籍调查规程》(GB/T*****-2023)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修订版)》等要求,结合地方实际,优化规范地籍调查、登记流程,依法依规开展林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林权确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及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打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等信息平台的共享通道,完善信息共享内容,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互通共享,避免重复调查。(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并持续推进)
五、分工安排
(一)自然资源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全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桂平市辖区的林权存量数据建库汇交、登记发证、依法依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林地地籍调查技术单位等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辖区清理规范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方法、路径与登记成果衔接应用等工作。
(二)林业部门。市林业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全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等工作。市林业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制定清理规范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方法、路径与登记成果衔接应用等。市林业部门负责辖区林地承包合同、林地经营流转合同、自留山林地分配合同协议签订的指导,以及相关合同管理、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等监督指导工作;指导管辖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单位开展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原有林权登记情况的摸底、核实工作,并形成问题台账。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桂平市辖区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资金保障工作。根据桂财宗〔2023〕8号、桂自然资发〔2023〕63号、贵自然资发〔2024〕20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将本级林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开展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会同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研究解决已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已登记的林权范围界限重叠等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方法、路径。
(五)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统筹组织辖区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确保工作如期推进;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村民委员会等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完善家庭承包合同、补充地籍调查等工作;在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明确化解路径,深入村屯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督促相关单位、村民委员会落实组织村民做好承包合同完善、补充地籍调查、申请登记等具体工作;相关乡镇政府要成立试点工作小组,明确乡镇、村(居)委项目负责人,严格按要求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权确权登记工作,把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作为支撑林业改革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分工要求,压实各单位责任。建立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牵头,农业农村、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市政府领导要经常督促过问,及时协调存在问题。
(二)落实经费,降低成本。原已颁发林权类登记证书的,原登记的权利继续有效,不变不换。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要按照“政府组织、村屯主导、注重技术、降低成本”的原则,科学开展地籍调查,有效衔接不动产登记办理业务。
(三)创新方法,试点先行。要以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为基础,创新林权地籍调查方式,成立自然资源+林业+乡镇+村屯+技术单位的工作组,深入探索实施全面调查+实景三维地籍调查等技术流程、方法,在试点乡镇村屯先行实施,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铺开实施。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政府要强化舆论引导,重点宣传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结合林权流转、入股经营、国家储备林项目、林权抵押贷款等林业改革政策开展宣传,用实实在在的收益提高农民对清理规范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参与度和配合度,营造主动要求发证、积极参与发证的良好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五)强化督导,确保质量。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力推进工作。专班要下沉一线督促检查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对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村屯进行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各相关部门(单位)特别是技术单位、登记部门要严把质量关,按有关规定对地籍调查、登记成果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林权不动产登记的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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