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关于1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1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绛县阳王镇官平蔬菜店销售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阳王镇官平蔬菜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7日的1批次猪肉,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阳王镇官平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猪肉共购进10公斤,货值300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阳王镇官平蔬菜店在存放该批次猪肉时未放置冷却后再存放,导致猪肉腐败。整改措施:1.放冷后用开放式的容器盛放;2.采用冷藏运输方式。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4年8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阳王镇官平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2000元;

  共计2300元。

  二、新绛县古交镇古交村世杰菜店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古交镇古交村世杰菜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日的1批次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SO?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古交镇古交村世杰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芽共购进5公斤,货值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古交镇古交村世杰菜店在购进该批次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古交镇古交村世杰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三、山西绛州民肴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0日,山西绛州民肴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绛州民肴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餐具清洗消毒中存在清洗不彻底等问题。整改措施:1.严格按照清洗餐具的数量比例,增加消毒时间;2.餐具清洗时多冲洗几次,确保无洗洁精残留;3.消毒时间调整为90分钟,消毒温度调整为50度。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4年8月23日提交整改报告。

  2.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该案件进行当场处罚。经调查,山西绛州民肴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四、新绛县云品饭店使用的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0日,新绛县云品饭店使用的杯子,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云品饭店餐具清洗消毒中存在清洗不彻底等问题。整改措施:1.加强清洗消毒;2.改进操作流程;3.完善管理制度。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2024年8月23日提交整改报告。

  2.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该案件进行当场处罚。经调查,新绛县云品饭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五、新绛县三泉镇鑫达副食经营部销售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三泉镇鑫达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新绛县少华淀粉加工厂,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的1批次粉条,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三泉镇鑫达副食经营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粉条共购进25袋,货值200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三泉镇鑫达副食经营部在购进该批次粉条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现已停止经营,并转让。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少华淀粉加工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粉条共生产100公斤,货值4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少华淀粉加工厂在生产该批次粉条时,加入明矾后未搅拌均匀出现铝的残留量超标问题。整改措施:加装搅拌设施,保证明矾搅拌均匀。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少华淀粉加工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3000元;

  共计3400元。

  六、新绛县淑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晋菜源盐渍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淑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侯马市可鑫咸菜店,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5日的1批次晋菜源盐渍菜,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淑红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晋菜源盐渍菜共购进40袋,货值100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淑红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晋菜源盐渍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淑红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七、新绛县阳王镇盼盼生鲜店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阳王镇盼盼生鲜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7日的1批次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SO?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阳王镇盼盼生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芽共购进5公斤,货值10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阳王镇盼盼生鲜店在购进该批次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阳王镇盼盼生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八、新绛县阳王镇官平蔬菜店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阳王镇官平蔬菜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7日的1批次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SO?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阳王镇官平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芽共购进10公斤,货值20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阳王镇官平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阳王镇官平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九、新绛县阳王村红平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阳王村红平蔬菜批发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8日的1批次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SO?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阳王村红平蔬菜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芽共购进5公斤,货值12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阳王村红平蔬菜批发部在购进该批次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阳王村红平蔬菜批发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十、新绛县汾河湾民民干菜批发部销售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汾河湾民民干菜批发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8日的1批次八角,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汾河湾民民干菜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八角共购进50公斤,货值3000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汾河湾民民干菜批发部在购进该批次八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汾河湾民民干菜批发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十一、新绛县绛州商城老马副食批发部销售的花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绛州商城老马副食批发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1日的1批次花椒,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绛州商城老马副食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花椒共购进12.5公斤,货值875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绛州商城老马副食批发部在购进该批次花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绛州商城老马副食批发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十二、新绛县阳王镇鲜而惠蔬果超市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阳王镇鲜而惠蔬果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9日的1批次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SO?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阳王镇鲜而惠蔬果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芽共购进2.5公斤,货值5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阳王镇鲜而惠蔬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阳王镇鲜而惠蔬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十三、新绛县泉掌镇青儿蔬菜水果店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泉掌镇青儿蔬菜水果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的1批次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SO?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泉掌镇青儿蔬菜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芽共购进7.5公斤,货值26.48元,已销售13.24公斤,剩余未销售的都已腐烂,全部丢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泉掌镇青儿蔬菜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泉掌镇青儿蔬菜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十四、新绛县北张村梦雷蔬菜店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北张村梦雷蔬菜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的1批次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SO?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北张村梦雷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芽共购进5公斤,货值20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北张村梦雷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北张村梦雷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十五、新绛县北张镇北张村龙霞水果蔬菜副食超市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北张镇北张村龙霞水果蔬菜副食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的1批次菠菜,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北张镇北张村龙霞水果蔬菜副食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菠菜共购进3.5公斤,货值24.5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北张镇北张村龙霞水果蔬菜副食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菠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落实索票索证制度;2.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北张镇北张村龙霞水果蔬菜副食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2.罚款2000元;

  共计2024.5元。

  十六、新绛县兴盛百货超市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兴盛百货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4日的1批次大葱,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兴盛百货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大葱共购进75公斤,货值345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兴盛百货超市在购进该批次大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整改措施:1.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重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2.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制度,并做好记录;3.把好采购关,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予销售,确保不合格产品不能流入市场。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6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件进行不予立案查处。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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