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医院项目—开办和医疗设备(第41包体外循环机、气压弹道碎石机、输血科设备等) -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北京市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医院项目—开办和医疗设备(第41包体外循环机、气压弹道碎石机、输血科设备等) (招标项目编号: QTH1A
****** ) ,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批准 (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北京市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医院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 ( 雄安改发投资【2020】19号 ) ),资金来源为 政府投资(地方)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北京市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招标内容与范围: 体外循环机、气压弹道碎石机、监护床(电动)、全自动血型及配血分析仪、温度监控系统、超低温冰箱(-40℃,双门)、医用冰箱、药品保存箱、血小板恒温保存箱、微电脑采血控制器(电子采血秤)、离心机、配血用离心机、血液加温仪、水浴箱37℃、热合机、移动运输箱、显微镜、移液枪(多种量程)等设备的供货、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及售后、培训、试运行等相关技术服务。
招标暂估金额:
******* (元人民币)
项目地址: 雄安新区启动区A-1、A-2地块
其它说明: 无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次招标除体外循环机允许进口外,其余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4.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5.投标人不是制造厂商的,须提供制造厂商或国内一级代理商针对本项目唯一的授权书;若为国内一级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还须提供制造厂商给一级代理商的授权文件。 6.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6.1投标人为国内制造厂商的,须具备合法的医疗器械生产资格; 6.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具备合法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若投标产品为国内制造产品,同时国内投标产品制造厂商须具备合法的医疗器械生产资格。 7.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盖章。
本项目 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4-10-25 17:00:00 - 2024-10-30 17:00:00
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企业 CA电子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ggzyfw.beijing.gov.cn/)下载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获取地址: https://ggzyfw.beijing.gov.cn/
招标文件是否收费: 否
其它说明: 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11-18 14:30:00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企业CA电子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上递交https://ggzyfw.beijing.gov.cn/)上传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平台自动生成的回执时间即为递交成功时间,申请人应保留上传成功回执。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https://ggzyfw.beijing.gov.cn/
其它说明: 远程开标规则详见“电子招标文件附件“中的“远程在线开标规则”;请投标人仔细阅读《多行业共享--远程开标操作指南(投标人)》及操作视频,指南下载地址:http://www.bcactc.com/home/electrontenderee/default.aspx--培训课程--使用手册--《多行业共享--远程开标操作指南(投标人)》
六、其他公告内容
其他公告内容 : 无
潜在投标单位必须下载招标文件才能递交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应至少有一个联合体成员下载招标文件)
七、公告发布媒介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fw.beijing.gov.cn/);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 北京市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八里庄华腾世纪总部公园9号楼
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010-
******** 电子邮件: 无
传真: 无
网址: 无
招标人账号: 无
招标人开户行: 无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元辰鑫大厦E1座424室
联系人: 周连妹、王超、鲁先礼
联系电话: 010-
******** 电子邮件: 无
传真: 无
网址: 无
招标代理机构账号: 无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行: 无
声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招标项目交易中心仅提供招投标信息及开、评标场所等见证服务,不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责任, 招标过程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及解释。招标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