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对8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市监食检函〔2024〕301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原因排查

  2024年5月29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对有菱感(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菱感公司)销售的鲜活鲈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GTJ(2024)GCGD0519],被抽检鲜活鲈鱼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有菱感公司为销售企业,鲜活鲈鱼兽药残留超标原因大多是生产过程中导致,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使用含有恩诺沙星的兽药的相关情况,未发现该产品的恩诺沙星项目超标与当事人存在关联。

  二、立案处罚情况

  因有菱感公司涉嫌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鲜活鲈鱼,本局于2024年7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坑口大街125号5栋今和创意园3号楼101房A1-A5室从事零售业的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购进涉案鲜活鲈鱼(商标:/;规格型号:/)进行销售,该批次鲜活鲈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复检检验结论与初检一致。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鲜活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鲜活鲈鱼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经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落实情况

  检验报告送达后,有菱感公司已主动整改、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鲜活鲈鱼,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供货商,并提供相关进货材料供我局调查。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html" target="_blank">信息来源:http://www.lw.gov.cn/ywdt/tzgg/content/post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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