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村力子园路6号力子园1号铺租赁--电子竞投
珠村力子园路6号力子园1号铺租赁--电子竞投
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公告
(第 1 次发布)
交易编号:区集资交﹝2024﹞1672号
受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珠村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委托,定于2024-11-08 10:00在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对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珠村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珠村力子园路6号力子园1号铺租赁项目(项目编号:珠村经济联社交﹝2024﹞0057号)进行公开竞投,本项目采用网上竞投方式进行,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人参与竞投。
一、竞投人资格要求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法人单位、非法人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的其他资质:无。
二、资产情况
(一)资产类型:物业资产
(二)资产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力子园路6号
(三)资产面积:建筑面积15.44平方米(总用地面积15.44平方米),以建筑面积计价
(四)资产用途:商铺
(五)资产现状:闲置
(六)产权现状:无产权证
注:本次交易不组织实地勘察,标的以实物为准,竞投人可自行查看资产的位置及向项目业主单位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交易要求
(一)交易底价、交易保证金
1、交易底价:6480元/年
2、竞投自然递增报价:100元/年
3、每次最高加价金额:900元/年
4、租金递增方式:无
5、交易竞投保证金为¥1900元(大写:壹仟玖佰元整)。竞投人必须按照本项目《交易文件》的交易保证金金额要求及本项目报名界面中显示的银行账号,确保交易保证金在报名结束前一次性全额到达项目指定账户(转账时在用途栏或附加信息栏请填写“竞投交易保证金”)。竞投人未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将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不计息按原账号返还。竞投人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全额返还,或按交易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交易保证金金额超过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超出部分将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返还给竞得人;若交易保证金金额少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由竞得人向项目业主单位补足。
注:(1)交易保证金仅限于通过银行的渠道进行转账,包括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柜台转账等(拒收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
(2)一个项目对应一个银行账号;
(3)报名的最后一天,为确保交易系统能及时获取银行系统的到账信息,建议竞投意向人提前完成交易保证金转账及网上报名;
(4)竞投人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户名必须与报名名称及实际参加竞投的竞投人名称一致,否则银行系统无法匹配,银行系统匹配不一致导致保证金无法到达指定帐号的,均无法完成报名;
(5)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或交易保证金款项未在指定日期前到账的,均视为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均无法完成报名。
(二)租赁/承包期限为2年,即从 2024-11-22至2026-11-21止(暂定2024年11月22日,具体交付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免租期为无。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1、本项目标的物业交付标准以现状为准(标的物业目前的水电设施为原租户自行与周边单位协商安装借用,标的物业交付后,项目业主单位不提供水电,承租方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水、电等附属设施需由承租方自行与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商处理解决,一切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本项目的具体情况请竞投意向人在竞投前自行向项目业主单位咨询,竞投意向人一旦报名参加竞投,则视为已清楚了解标的物业情况,并自愿承担相关交易风险。无免租期。(本项目标的物业的具体交付日期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2、本项目标的物业之现状用途为商铺。本项目交易标的物建筑面积15.44平方米(总用地面积15.44平方米,为小区内院C栋自编1号铺),以建筑面积计价,四至界限以附图为准(详见附图)。标的物业的面积以本交易文件列明的为准,竞投意向人自行前往标的物业现场核实,竞投意向人报名参加竞投即视为其核实确认标的物业的面积。任何与面积相关的费用计算均应以本交易文件列明的面积为准。如本交易文件、租赁合同约定之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的,则项目业主单位不予退还租金,承租方也不用多缴误差之租金数额;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严重违约,项目业主单位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3、本项目标的物业不提供水、电等附属设施,如需增设或增容水、电等设施的由承租方自行解决,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水、电、燃气、消防维保费、申领牌照(如有)、政府部门收取的出租屋税费(如有)、垃圾费、罚款等因承租方经营管理产生的有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前往有关单位(部门)缴纳,逾期未缴纳或承租方未按照有关单位(部门)要求缴纳前述费用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可因此作出解除合同或擅自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违约行为,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本项目标的物业按建筑物的基本框架交付,本项目标的物业为建设多年建筑物及设施,较为陈旧,如有消防设施及该楼房安全隐患维修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竞得人)自行承担,并自行办理二次消防验收手续。竞投意向人报名参加竞投即视为其清晰并确认本项目标的物业现状,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严重违约,项目业主单位有权全额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以上情况均不影响本项目的租金计算。(竞投意向人若有需要了解详细情况的,可在竞投报名前自行向项目业主单位了解)
4、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租赁期内必须守法经营,遵守村规民约。承租方不得在标的物业从事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利用标的物业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得经营或开设噪音扰民、污染、畜禽养殖(售卖)和“散乱污”等行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网线及缆线;不得私自占用或堵塞公共区域(道路);承租方必须对租赁物业整体环境卫生负责,不得堆放(倾倒)垃圾。承租方必须遵守环保法、消防法及环保、消防部门等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合法经营。若承租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或被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后仍未能按时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的,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项目业主单位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业,全额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承租方付清拖欠租金(如有)等费用,若由此造成项目业主单位损失的,承租方还需对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如需报装各类物业附属设施(如水、电、消防等)或合法合规对本项目标的物业进行升级改造、装修、增设建(构)筑物的、对租赁物业设备设施进行增设、更换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特种设备和水电设施等,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并聘请持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制定实施方案供项目业主单位审核。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承租方应以项目业主单位的名义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申报。其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鉴定费、设计费、施工费等)和所需的政府文件、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办理,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承租方需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施工成果使用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如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成果使用过程中造成本项目标的物业场地毁坏或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均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责任、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等。承租方增设(报装)的各类物业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均无偿归项目业主单位所有。在附属设施、设备安装或者本项目标的物业改造完成后的一个月内,承租方须将所有与之相关的申报、批准文件的原件交给项目业主单位,如有违反,视为承租方违约,项目业主单位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期满,项目业主单位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本项目标的物业和增设设施现状交还或恢复标的物业原状、拆除承租方自行增设的设施,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如产生恢复原状之费用则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不予配合的或未在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的期限内恢复本项目标的物原状、拆除承租方自行增设的设施的,项目业主单位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本项目标的物原状、拆除承租方自行增设的设施,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项目业主单位先行垫付的,可以向承租方追偿。
6、在租赁期间,承租方须定期聘请专业机构对标的物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并将相关安全鉴定报告及时报送项目业主单位备存。如被项目业主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巡查发现标的物业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承租方在接到项目业主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的通知后,应在项目业主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无条件配合做好安全鉴定或整改的相关工作,如特别严重,项目业主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暂停营业的,承租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在承租方完成安全鉴定或整改工作后,经项目业主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再次检查,认为已达到符合安全生产、经营的条件的,承租方方可继续经营。如承租方不按要求实施或实施结果不达标的,项目业主单位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不予支付的,项目业主单位有权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承租方应在项目业主单位抵扣保证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予以补足,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项目业主单位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7、承租方作为本标的物经营方,须负责管理好本标的物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须落实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危险作业监督责任;须自行购买一切经营需要的相关保险;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承租方不得以项目业主单位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承租方应自行处理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和劳动纠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承租方保证项目业主单位不会被卷入承租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资纠纷和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商标专利等侵权纠纷。如因承租方自身或其雇员、访客的原因,或者因承租方添置的装修、设施,或由于承租方使用租赁物业的瑕疵、疏忽,而造成项目业主单位人员、承租方人员或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与项目业主单位无关。项目业主单位若被卷入上述纠纷或因承租方被政府处罚的,由此遭受的损失,项目业主单位均有权要求承租方负责赔偿。若承租方不予支付的,项目业主单位有权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抵扣,承租方应在项目业主单位抵扣保证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予以补足,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项目业主单位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8、在租赁期间,如有需要的,项目业主单位有权委托下属企业(单位)收款及开具收款凭证,承租方不得因此拒收或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等费用的义务。
9、承租方清楚知悉本项目标的物业暂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产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标的物业之用途也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包括消防证照等),承租方须自行办理本标的物业的相关经营许可等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或无法取得本项目标的物业之用途的相关营业证照、消防证照等证照的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等费用、擅自中止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等,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项目业主单位有权按照租赁合同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如租赁合同因物业无证产权等原因被认定无效,项目业主单位仍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标的物业使用费、管理费(如有)等,标的物业使用费的金额按租赁合同中有关租金的约定为标准计算。
10、承租方在接收本标的物业后,只可以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该标的物业,并不拥有该标的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权等其他任何权利。承租方不得以出售使用权方式或其他方式一次性收取次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在租赁期内的全部租金。承租方不能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方签署超出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如经项目业主单位发现承租方有上述行为的,则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项目业主单位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物业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若由此造成项目业主单位损失的,项目业主单位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11、承租方的通信地址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上载明的地址为确认的、可寄达地址。如承租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单位,且该书面通知应加盖企业公章或有负责人的签名,否则视为承租方未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项目业主单位有权按照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确认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以快递或者挂号信等形式向其发出与履行租赁合同相关的通知、信函、文件、司法文书等,因承租方怠为履行告知义务所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密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项目业主单位无须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如非因项目业主单位原因导致邮件退回,则邮件退回之日则视为已送达承租方。
12、自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未经项目业主单位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私自对标的物业进行转租、转让、转包等行为,否则按违约处理。
13、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征收、征用该标的物业的,“三旧”改造或村、社、连片自身发展建设改造需要,项目业主单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项目业主单位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租赁合同自动终止,项目业主单位、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逾期搬迁的,租赁物业内属于承租方的设施物品的,视承租方自愿放弃,项目业主单位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此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任何索赔;若因承租方逾期搬迁,项目业主单位委派第三方清理的,相关清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其他补偿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14、如承租方未能重新竞得本项目标的物业的,则其应当提前搬迁并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将标的物业按项目业主单位的交还要求交还给项目业主单位。如租赁合同因法定或约定事由须提前解除、终止的,项目业主单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且承租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前搬迁完毕并将标的物业按项目业主单位的交还要求交还给项目业主单位。如承租方逾期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标的物业及附属空场地内所有设施、物品、装修、装饰、外墙广告灯箱等的所有权,项目业主单位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此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任何索赔;若因承租方逾期搬迁,项目业主单位委派第三方清理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的租赁租金、水电费等费用计付至承租方实际向项目业主单位交还标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如有)、增设建(构)筑物(如有)之日,相关费用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等费用的标准计算。
15、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及本项目交易中的任何文件的所有约定条款,均构成承租方严重违约,项目业主单位有权立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尚欠项目业主单位租金等其他费用的,项目业主单位有权向承租方追讨,并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恢复标的物业原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要求承租方赔偿项目业主单位损失等。
16、项目业主单位按本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概由承租方承担。
17、本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为¥19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交易保证金¥19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将转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竞得人需向项目业主单位缴清上述费用后才能签订合同,否则视为因竞得人原因未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交易保证金将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给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将作全额没收处理。如竞得人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交易文件或租赁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项目业主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18、竞投人成功竞得的,若未在竞得后2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签订纸质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的,或在竞投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原因,未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给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将作全额没收处理。
19、竞得人(承租方)清楚并接受以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的全部内容,且不可因此违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注:本次交易只负责决定受让人或合作伙伴,项目交付、产权和股权交割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办理,不属于本次交易内容,本交易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公告时间:2024-10-28至2024-11-06
(二)报名时间:竞投人可于2024-10-29至2024-11-06登录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http://szjy.thnet.gov.cn/或关注“天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微信公众号,点击【网上竞投】模块,选择本项目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报名信息及上传转账凭证,完成报名流程。
(三)如未在我网络平台注册的竞投人,需登录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http://szjy.thnet.gov.cn/或关注“天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微信公众号进行用户注册,首次注册的用户在完成网上注册资料填写,待审核通过后,可在【网上竞投】模块中选择本项目进行报名。
(四)竞投开始时间:2024-11-08 10:00(项目竞投出价初始时长为60分钟,竞投人在项目竞投页面按照自然递增价出价或高于自然递增价的整数出价,每次加价金额不得高于900元/年。请竞投人在出价前认真核对出价金额,一旦出价,不予撤销。)
(五)竞得人交易确认
竞投人成功竞得的,需在竞得后2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签订纸质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签订纸质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交易保证金由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给项目业主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予以没收处理。竞得人凭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
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如下:
1.法人单位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非法人企业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负责人(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个体户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项目业主单位应派出监督小组进入管理平台展示窗口见证监督。监督小组人数在4名以上,成员由村领导班子成员或经济社理事会、监事会及街道交易管理机构、纪检监察联络站成员组成。
五、详细内容见《交易文件》
竞投人可登录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http://szjy.thnet.gov.cn/或关注“天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微信公众号,进入本项目交易公告页面,点击页面左下方的《交易文件》下载。
六、联系方式
(一)项目业主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业主单位名称: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珠村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
项目业主单位地址:天河区珠村大塘边街
联 系 人:潘文广、潘德权
联 系 电 话:137*****407(潘文广),132*****344(潘德权)
(二)交易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交易服务机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机构地址: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6楼(天河区软件路13号)
联 系 部 门:交易部
联 系 方 式:020-********
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28日
文件下载: 交易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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