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乐市财政采〔2024〕6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乐市财政采〔2024〕65号

乐山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锦心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车岭镇石堰村1组。

法定代表人:何园。

被投诉人:乐山市实验中学,住所地:乐山市天星路99号。

负责人:谭俊。

被投诉人: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乐山市高新区乐高大道6号6幢智创SOHO A座5楼。

负责人:张扬。

相关供应商:四川谷元洲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东段207号。

法定代表人:李芳琴。

投诉人四川锦心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心烨)不服乐山市实验中学(以下简称市实验中学)于2024年7月10日就乐山市实验中学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及校园广播系统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7月26日,本机关分别向市实验中学、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同日,本机关向四川谷元洲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谷元洲)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

2.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3.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

投诉人四川锦心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标签: 处理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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