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乐市财政采〔2024〕78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乐市财政采〔2024〕78号
乐山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甘肃伟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1幢2单元10层1031室-1。
法定代表人:李娟娟。
被投诉人:乐山市美术馆,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魏源。
被投诉人: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570号19楼2、3、4、5号。
法定代表人:倪智。
相关供应商:四川省迅熙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王浩儿街243号1层。
法定代表人:沈攀。
投诉人甘肃伟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伟岸)不服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乐投)于2024年8月26日就乐山市美术馆李琼久艺术馆展陈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9月3日,本机关分别向乐山市美术馆(以下简称市美术馆)、四川乐投、四川省迅熙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迅熙)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评分中拟派人员中每具有一个设计相关专业的人员加2分,最高加6分。【(提供设计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拟派人员中每具有一个高处作业操作人员加1分,最高加3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行业划分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服务内容,本项目涉及货物、服务、工程,属于采购行业划分不合理,应对项目分别进行采购。
投诉人甘肃伟岸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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