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镇海区律师业发展专项资金拟发放对象的公示
关于2024年镇海区律师业发展专项资金拟发放对象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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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镇海区律师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镇司〔2022〕34号)文件规定,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等九家律师事务所符合条件,享受政策规定的财政资金补助。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1日)。
若对被公示对象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真实单位、姓名向镇海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电话:0574-********,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D2区)书面反映。
匿名的异议和超过公示期的异议不予受理。
镇海区司法局
2024年10月28日
标签: 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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