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二期公共安全与应急科技创新基地项目智能化工程二期项目
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二期公共安全与应急科技创新基地项目智能化工程二期项目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二期公共安全与应急科技创新基地项目智能化工程(二期)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4BFJA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0月1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二期公共安全与应急科技创新基地项目智能化工程(二期)项目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JAZ*****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技术能力中要求提供生命线安全管理类软件著作权证书,根据我单位查询,生命线工程包含供水、燃气、道路桥梁等工程,请问桥梁隧道综合监测预警类软件著作权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技术能力中要求提供建筑智能化类软件著作权证书,根据我单位查询,智慧类要求包含了智能类要求,属于更高一类标准,请问智慧建筑类软件著作权是否予以认可。
答:所提供智慧建筑类软著与本项目实施系统、内容相关的,则予以认可,否则不予认可。
3、招标文件的兼容要求提到本次投标所有设备和软件,需无缝对接(一期)项目,此要求描述不清晰。本次需对接一期原有系统,是否会产生系统对接费用,相关费用如何解决请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所涉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评分办法投标人技术能力中,须具备“建筑智能化和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软著,此评分项描述不合理、不清晰,投标人无法准确判断所投证书是否满足要求,且具有特定供应商指向性。评分办法中建筑智能化类、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软件著作权描述过于详细,市场上具备建筑智能化方向能力和相关软件著作权的厂商较多,例如我公司的在建筑智能化方向的相关软件著作权名称为智慧建筑能耗管理系统、智慧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管理类等。建议对评分办法中的建筑智能化类和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软件著作权包含的范围给予说明,明确包括:智慧建筑能耗管理系统、智慧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管理等相关软件著作权。
答:建筑智能化类包含智慧建筑系统,智慧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智慧建筑能耗管理系统予以认可;安全管理类不予认可。
5、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善的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的,软件需通过带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保证本项目新开发的软件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程序、技术文档等)归招标人所有。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优秀的得 4分<F≤6分,良好的得 2分<F≤4分,一般的得 0分<F≤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中标后,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带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软件需通过带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本项目清单、技术规范书及图纸等相关文件中均未涉及到新开发软件的相关产品,请问该软件具体指的是项目中的哪个软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如有新开发软件,则知识产权归招标人所有。
6、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软件自主开发和研发能力”: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所投超融合管理系统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优秀的,得 2<F≤3分;良好的,得 1<F≤2分;一般的,得 0<F≤1分;注:投标人须提所投超融合管理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其他相关材料(软件运行界面、软件系统功能证明文件等)的扫描件作为评审参考依据未提供任何评审依据的不得分。
超融合管理系统的软件与超融合服务器硬件相配套,通常由超融合的厂商开发和研发,同时招标文件中计算机网络(含超融合设备)的参考品牌为“华为、新华三、锐捷、浪潮、中兴”,此处所要求的软著是否指的是所投超融合设备生产厂商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
答:投标人或生产厂商具有超融合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均予以认可。
7、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评审”:对招标文件“重点技术参数响应表”表格中参数等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全部满足要求得8分,每有一项参数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注:投标文件中须根据第五章供货要求“重点技术参数响应表”中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中标后,若发现中标人存在 虚假响应的情形,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
同时招标文件中第127~129页中,项目重点技术参数响应表中“能会议显示终端(75英寸)、超融合管理软件、超融合服务器、超融合交换机、IP型智能DDC、阀门井可燃气体监测仪”均要求中标后提供相应的材料,同时第130页标注“(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上表内容进行响应。投标文件中不需要提供相关参数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中关于重点技术参数响应的描述前后有矛盾之处,请明确资料是否为标后提供,投标时无需提供,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重点技术参数响应表内容进行响应即可得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重点技术参数响应表”内容进行响应即可得分,投标时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建筑智能化通信物云系统集成软件”软著是否属于“建筑智能化类”软著?“智慧消防云平台”软著是否属于“智慧消防平台类”软著?“信息化环境测量数据分析系统”软著是否属于“环境检测或监测系统类”软著?
答:以上三项均予以认可。
9、项目清单中“十一、网络专线”要求提供4条互联网专线,清单特征中有关于带宽的要求,技术规范书及图纸中未对带宽有进一步的要求。请问该部分专线的带宽要求指的是互联网专线的上行带宽还是下行带宽?
答:上下行带宽均须满足清单特征要求。
10、我公司具有智能化一体化管理平台和建筑工程数字化BIM平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否满足投标人技术能力中第(1)点建筑智能化类软件著作权证书要求。
答:予以认可。
11、城市生命线包含燃气、桥梁、供水、排水、热力、电力、综合管廊、输油管线等维系城市正常运行、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础设施,我公司具有供排水巡查管理系统、综合管廊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否满足投标人技术能力中第(3)点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要求。
答:予以认可。
12、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是否能够作为建筑智能化类软件著作权被认可?
答:予以认可。
13、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消防数据分析平台软件著作权是否能够作为智慧消防平台类软件著作权被认可?
答:予以认可。
14、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城市生命线安全监测预警系统软件著作权是否能够作为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软件著作权被认可?
答:予以认可。
15、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大气环境污染监测系统软件著作权是否能够作为环境检测或监测系统类软件著作权被认可?
答:予以认可。
16、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五)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二期公共安全与应急科技创新基地项目智 能化工程(二期)项目重点技术参数响应表-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阀门井可燃气体监测仪:传感器类型:激光传感器 2、防爆等级:Exib IIB T4 Gb
注:中标后,中标人须提供国家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防爆合格证交由招标人审核。
该产品参数具有明显倾向性,经我公司了解,仅合肥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满足。
建议删除该产品参数要求。
答:经组织专家论证,上述产品参数符合使用要求,不具有倾向性。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技术能力:
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以下类别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提供任意一类得2分,最多得 6分: (1)建筑智能化类; (2)智慧消防平台类; (3)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 (4)环境检测或监测系统类。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类型主要包括原创软件、软件的修改本和合成软件,并不存在招标文件中列举的所谓建筑智能化类、智慧消防平台类、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和环境检测或监测系统类。招标文件中软件著作权的分类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得分点。如果依靠软件著作权的名称主观判断,会有很大可能导致误判。例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登记号: 2023SR*******,登记软件全称为“文心一言软件”,假设招标文件要求出具AI大模型类软件,但评标专家不知道文心一言是百度的AI大模型软件名称的话,仅依靠软著登记证书名称进行主观判断,则完全有可能认定不得分。
本次招标要求中,该项目第(3)点要求投标人具有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何为“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定义。经我公司了解,结合清华研究院实际成果,招标文件中所谓“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是指合肥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前期落地的“城市生命线”这一类用于监测覆盖全市燃气、桥梁、供水、综合管廊、排水、热力、电力、输油管线等重要民生基础设施的应急监测管理系统,满足此类要求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上不一定会以“生命线”“城市生命线”等作为软件命名中的内容。如果强制要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则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软件著作权的分类定义不符,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修改评分内容如下:
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以下类别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提供任意一类得2分,最多得 6分: (1)建筑智能化类; (2)智慧消防平台类; (3)安全管理或应急管理系统类; (4)环境检测或监测系统类。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城市生命线”覆盖全市燃气、桥梁、供水、综合管廊、排水、热力、电力、输油管线等重要民生基础设施的应急监测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涵盖以上内容的均满足“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要求,本条不具有倾向性。
18、投标人荣誉、奖项要求的内容建议调整为:投标人参与的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须含智能化或城市生命线)。
本项目建设内容不仅涉及建筑智能化,同时也包含了城市生命线的内容,而且在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关于投标人技术能力、企业业绩、人员业绩的要求,均对城市生命线领域的成果物予以认可,因此对投标人荣誉、奖项的要求建议与门槛业绩、评分业绩的要求保持一致,包含智能化或城市生命线。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请明确提供“智能建筑远程服务平台”或“建筑能耗站级管理系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建筑智能化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请明确提供“物联网消防管理系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智慧消防平台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请明确提供“大气环境智慧监管平台”或“水环境智慧监管平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环境检测或监测系统类。
答:以上证书均予以认可。
20、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信、认证中包含“投标人具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乙级及以上证书的,得1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明确取消“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且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乙级及以上证书在合肥招标的项目从来没有应用过,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合肥近年招标的项目如果评审类似能力(如同期挂网的中国科学院临床研究医院弱电及智能化工程9500万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安徽医院弱电智能化3700万等等),全部采用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作为评分依据,该证书是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以及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支持的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及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实施、运行维护和运营服务等能力评价更贴切本项目,故建议评分办法修改为“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优秀级(CS4)及以上证书的,得1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条不具有倾向性。
21、本次招标要求的清单数量和技术参数是否均以第五章供货要求(122页):二、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货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为准,请明确要求。
答:招标文件中种类和数量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技术参数不一致的以技术规范书为准。
22、招标文件,《重点技术参数响应表》中要求对智慧会议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城市生命线系统等要求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检测报告,逾期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视同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未对其它系统,如信息发布系统、环境监测系统、智慧消防系统等要求中标后,中标人须提供带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原厂公章。
由于本项目设计要求各个系统设备参数和规格品质要求非常高,请问如信息发布系统、环境监测系统、智慧消防系统等,是否需要提供带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原厂公章?如果需要提供,中标后几个工作日内提供?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各建设系统中对相关技术参数要求较高,但是没有具体要求证明材料,会有不服合设计参数要求的设备应标,影响项目交付品质,降低项目档次。
建议修改为信息发布系统、环境监测系统、智慧消防系统等,投标人中标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带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原厂公章。逾期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视同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投标保证金。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3、招标文件第4页“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而本项目资格条件却对投标人资质无要求,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1月6日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章节“16.3 承包工程范围”规定:“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本项目为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1443.72万元,需要施工企业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方可承担本项目施工。
建议将上述要求修改为:“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1)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本项目为货物类项目招标,不限制投标人资质要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4、招标文件第58页“2.2.2(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中“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要求:“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善的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的,软件需通过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保证本项目新开发的软件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程序、技术文档等)归招标人所有。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优秀的得4分<F≤6分,良好的得2分<F≤4分,一般的得0分<F≤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中标后,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①根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2009)“7.3、质量管理计划”章节要求,质量管理的内容应包括:“1、按照项目具体要求确定质量目标并进行目标分解,质量指标应具有可测量性;2、建立项目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3、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措施,通过可靠的预防控制措施,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4、建立质量过程检查制度,并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出相应规定。”并不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程序等内容,与规范不符。
②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以下简称“导则”)“附件1 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第8条规定:“产品、部件的认证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8分):招标人需要对产品、部件的认证证书、软著证书、专利证书进行评分的,单个证书的分值不高于2分,证书数量不超过4个,总分值不超过8分。”本项主要是对产品、部件的认证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有要求,整个评分指标设置指引并未对质量管理方面的检测报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程序等内容做出要求,此处评分设置与“导则”不符。
③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运用一整套质量管理体系、手段和方法所进行的系统管理活动,属于工程施工管理的内容。而在施工管理方面不存在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只有设备或软件才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此处设置明显具有为部分投标人量身定制的嫌疑,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不合法。
建议将上述要求修改为:“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善的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优秀的得4分<F≤6分,良好的得2分<F≤4分,一般的得0分<F≤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答:本条进行修改,修改部分详见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25、招标文件第60页“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资信、认证”要求:“2.投标人具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乙级及以上证书的,得1分。”
①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根据《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法规》,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为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本项目为智能化工程类项目,施工企业应为专门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实施的企业,应该具有智能化相关资质,而不是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此处设置明显具有为部分投标人量身定制的嫌疑,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不合法。
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本次招标系统均为常规智能化系统,并未涉及到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方面的专业系统,招标内容主要是智能化系统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方面,与通信网络系统集成无关。此处特别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将上述要求修改为:“2.投标人具有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LS4)的,得1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条不具有倾向性。
26、招标文件第61页“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技术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以下类别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提供任意一类得2分,最多得6分:(1)建筑智能化类;(2)智慧消防平台类;(3)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4)环境检测或监测系统类。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本项目为建筑智能化类项目,招标范围包括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智能化和智慧消防系统等多个子系统的设备材料供货、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工程验收、项目维保等,各投标人均属于系统集成商,并非设备厂商,所投各系统的设备材料均由相应厂家提供,各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也只有相应厂家才具有,投标人几乎不可能同时具有多个专业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此处如此设置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将上述要求修改为:“投标人或所投设备厂家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以下类别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提供任意一类得2分,最多得6分:(1)建筑智能化类;(2)智慧消防平台类;(3)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4)环境检测或监测系统类。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条不具有限制性。
27、招标文件第63页“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拟委任人员资格”要求:“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技术人员:1.提供1名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颁发的高级软件类工程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得1分,本项最高1分。2.提供1名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得1分,本项最高1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2.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仅认可其中一个证书得分。3.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自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4.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得分,仅得分一次。”
此项前面要求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技术人员(2名)提供相应证书,但在备注里面却要求为项目负责人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自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前后人员要求不一致。
建议将上述要求修改为:“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技术人员:1.提供1名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颁发的高级软件类工程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得1分,本项最高1分。2.提供1名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得1分,本项最高1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2.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仅认可其中一个证书得分。3.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派技术人员自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4.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得分,仅得分一次。”
答:本项目“拟委任人员资格”备注项3现修改为“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自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28、招标文件第60页“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评审”要求:“对招标文件“重点技术参数响应表”表格中参数等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全部满足要求得8分,每有一项参数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注:投标文件中须根据第五章供货要求“重点技术参数响应表”中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中标后,若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形,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
①第五章供货要求“重点技术参数响应表”中,诸多产品要求针对功能或参数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且指定了检测报告必须有的标识(CMA或CNAS),然而这些功能或参数并非国家强制要求须通过第三方检测,送检与否全凭厂商自愿。实际情况是这些功能和参数大部分品牌都满足,只是没有送检,所以没有对应的检测报告。另外即使送检,不同的厂商申请检测的检测机构、检测项、封面标识也不可能完全一样。经过市场摸排,“重点技术参数响应表”中各系统产品中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的参数只有推荐品牌范围内个别品牌满足要求,明显具有倾向性、唯一性。
②除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之外,诸多产品还要求提供功能截图、产品彩页、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对接承诺函等证明文件大多存在唯一性,仅推荐品牌中个别品牌满足,其他品牌(即使是品牌档次更高的品牌)均无法满足。
建议删除上述评分项“技术评审”要求,以及删除第五章供货要求“重点技术参数响应表”中所有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该技术参数已经多轮专家论证,不具有倾向性。
29、招标文件第165页“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格式内容与系统中所提供的格式内容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系统技术文件中“服务方案”章节是否只导入招标文件“三、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章节内容?
招标文件所给格式内容包括:
系统中所给格式内容包括:
答: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在系统中所给格式中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0、招标文件P59评分办法中“软件自主开发和研发能力”的评审标准“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所投超融合管理系统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设置不合理。
超融合软件在本项目中占比仅为7%,仅设置超融合软件明显舍本逐末。
建议将本条评审标准调整为“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所投主要系统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1、经我公司对招标文件的分析研究,请求贵单位解答如下事项:
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核专用条款未明确具体付款方式。
答:详见招标文件第83页《合同价款的支付》。
32、评分办法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中“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善的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的,软件需通过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保证本项目新开发的软件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程序、技术文档等)归招标人所有。”
该条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当软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智力成果被认定为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时,这些成果归属于投标人或第三方软件开发单位。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3、本项目工程复杂,软件开发量大,开发周期长,且软件开发为非标服务,本次软件平台应支持投标人或其合作产品开发商定制开发,在招标过程中,应承诺开发周期并证明开发能力,杜绝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程序、技术文档或第三方软件合格检测,以防止排他和差别待遇。
建议:删除该条描述。
答:招标文件要求合理、合法、合规,潜在投标人应提升自身企业的研发能力。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4、评分办法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技术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以下类别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提供任意一类得2分,最多得6分:(1)建筑智能化类;(2)智慧消防平台类;(3)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4)环境检测或监测系统类。”
根据市场调研,“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有城市生命线类制造商才有,此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要证明软件的版权归属,证明所投产品是被授权的正版软件,而非来源不明,未经许可的盗版软件。且本项目为智能化集成项目,并非要求所有软硬件产品都由投标人自行生产、开发,可采购第三方供应商产品。故该要求不合理,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或产品供应商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以下类别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提供任意一类得2分,最多得6分:(1)建筑智能化类;(2)智慧消防平台类;(3)生命线安全管理系统类;(4)环境检测或监测系统类。”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1.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 | 6分 | 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善的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的,软件需通过带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保证本项目新开发的软件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程序、技术文档等)归招标人所有。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 优秀的得4分<F≤6分, 良好的得2分<F≤4分, 一般的得0分<F≤2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中标后,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带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现修改为:
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 | 2分 |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善的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的得1.5分<F≤2分, 良好的得1分<F≤1.5分, 一般的得0分<F≤0.5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2.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软件自主开发和研发能力 | 3分 | 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所投超融合管理系统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 优秀的,得 2<F≤3 分, 良好的,得 1<F≤2 分, 一般的,得 0<F≤1 分。 注:投标人须提供所投超融合管理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其他相关材料(软件运行界面、软件系统功能证明文件等)的扫描件作为评审参考依据未提供任何评审依据的不得分。 |
现修改为
软件自主开发和研发能力 | 7分 | 1.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所投超融合管理系统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 优秀的,得 2<F≤3 分; 良好的,得 1<F≤2 分; 一般的,得 0<F≤1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超融合管理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投标人或生产厂商具有均予以认可)或其他相关材料(软件运行界面、软件系统功能证明文件等)的扫描件作为评审参考依据未提供任何评审依据的不得分。 2.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软件需通过带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保证本项目新开发的软件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程序、技术文档等)归招标人所有。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 优秀的得2分<F≤4分, 良好的得1分<F≤2分, 一般的得0分<F≤2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中标后,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带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清潭路693号中德合作创新园
联 系 人:朱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2024年10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8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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