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书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书
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
贵公司在2010年左右,开展汉宜铁路工程建设期间,租赁我市浩口镇南湾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铁路工程建设临时建材堆场,硬化土地面积3.26亩。铁路工程结束后,贵公司将未复垦的土地退回南湾村,南湾村村民委员会直接将土地又出租给王培松建松航木材加工厂,后又变更为灶具生产企业。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开展专项督察,指出该宗土地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未复垦问题,并提出了督察整改意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此也向我局下达了《检察建议书》,要求我局依法履职。目前,在我局的督办下,浩口镇人民政府已经组织力量将该宗土地上后期建设的木材加工厂、灶具厂的附属建筑设施全部拆除,只剩下贵公司当年硬化的场地需要整改复垦。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公司2010年期间临时使用南湾村集体的土地未复垦情形,认定为属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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