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19号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19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0期)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8号、2024年第49号),涉及我市5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志勇副食商店销售的“馋猫e族蒜香青豆”和“香酥青豆”
(一)东莞市塘厦志勇副食商店销售的“馋猫e族蒜香青豆”(生产日期为2024-06-07)和“香酥青豆”(生产日期为2024-06-05),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志勇副食商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志勇副食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涉案“香酥青豆”、“馋猫e族蒜香青豆”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供供货者的证照、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馋猫e族蒜香青豆”和“香酥青豆”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二、东莞市塘厦优客鲜水果店销售的“荔枝”
(一)东莞市塘厦优客鲜水果店销售的“荔枝”,经抽样检测,氰霜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东莞市塘厦优客鲜水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优客鲜水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荔枝”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三、东莞超汇链条有限公司食堂采购的“黄花菜干”
(一)东莞超汇链条有限公司食堂采购的“黄花菜干”,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超汇链条有限公司食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超汇链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花菜干”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黄花菜干”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四、东莞市金德发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肉丸”
(一)东莞市金德发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肉丸”,经抽样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东莞市金德发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金德发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猪肉丸”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证照以及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猪肉丸”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五、东莞市塘厦盛沛海产行销售的“白贝”
(一)东莞市塘厦盛沛海产行销售的“白贝”,经抽样检测,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盛沛海产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盛沛海产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白贝”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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