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汶川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汶川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3月8日印发的《汶川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效期已到,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安居乐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拟定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县科技农牧局联合各相关部门,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阿府规〔2024〕1号)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了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15个部门,部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各镇的意见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本次是在2021年《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作了适当修改。包括总则、布局和用地标准、职责分工、申请与审批、住宅建设、出租转让退出与收回、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45条。

(一)调整了建设用地和人数标准:将原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为每人30平方米,调整为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使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将原来的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的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调整为4人及以下的户按4人计算,5人户的按5人计算,6人及以上的户按6人计算。

此项调整,一是在户内人数计算和住房用地面积标准方面,规定的都是占地面积,而非建筑面积;二是通过对宅基地总面积的规定,实现了对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的规范;三是考虑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了住房用地面积标准。

通过明确宅基地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同时将宅基地总面积调整为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保障了农户养殖畜禽、晾晒储存粮食、存放农机具、发展庭院经济等合理需求,既符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有利于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合理需求、满足农民群众的实际生产生活需要,同时也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群众财产性收入。

(二)细化了主要涉及单位的职能职责。细化了县科技农牧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林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文广体旅局、汶川生态环境局等职能职责。

(三)明确了可以纳入宅基地申请的特殊人群。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在校生、服刑人员暂时没有也确定不了自己以后的居所;因征因灾购买养老保险户口转出且没有其它住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生产生活资料都在村上;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要剥夺这些人群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四)明确了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应当履行报监报建手续。申请人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手续方可动工。

四、关于《实施办法》所涉事项的范围

《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仅针对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的情形,不涉及《州通告》实施前已审批或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且只是对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等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关于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执行。对于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审批流程等,按照《实施办法》执行,《实施办法》由县科技农牧局负责拟定;对于申请宅基地的规划选址、用地指标、确权颁证等,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于农村住房建设方案、施工要求及其质量安全管理、危房改造等,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修订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执行,具体由县住建局负责。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宅基地 审批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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