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鸭呼肠孤病毒和鸭坦布苏病毒二联活疫苗”项目合作需求发布
“新型鸭呼肠孤病毒和鸭坦布苏病毒二联活疫苗”项目合作需求发布
各相关企业:
我校研发人员正在开展新型鸭呼肠孤病毒和鸭坦布苏病毒二联活疫苗的研究及开发工作,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向社会公开寻求企业合作方。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
新型鸭呼肠孤病毒和鸭坦布苏病毒二联活疫苗
二、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1. 完成了新型鸭呼肠孤病毒和鸭坦布苏病毒的分离鉴定、生物学特性研究和疫苗毒株筛选研究;
2. 完成了新型鸭呼肠孤病毒和鸭坦布苏病毒的传代致弱和种子批的建立;
3. 完成了新型鸭呼肠孤病毒和鸭坦布苏病毒效检毒株的筛选和效检毒株种子批的建立;
4. 完成了新型鸭呼肠孤病毒和鸭坦布苏病毒效检毒株对不同日龄鸭的致病性研究
5. 完成了新型鸭呼肠孤病毒和坦布苏病毒效检毒株对不同品种鸭的致病性研究
三、研发工作计划
1. 2024年12月前完成疫苗安全性、有效性验证;
2. 2025年12月前完成疫苗生产工艺的研究、疫苗质量的研究、疫苗的中间试制研究、疫苗的临床试验;
3. 2026年6月前完成并提交该新兽药临床材料;
4. 2027年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四、各方需完成的任务
1.华中农业大学
(1)新型鸭呼肠孤病毒和坦布苏病毒的分离鉴定、生物学特性研究和制苗毒株筛选研究;
(2)新型鸭呼肠孤病毒和坦布苏病毒传代致弱和种子批的建立;
(3)完成各成份效检毒株的筛选和效检毒株种子批的建立;
(4)新型鸭呼肠孤病毒和坦布苏病毒的致病性研究;
(5)完成疫苗质量的研究,包括安全性、有效性、保存期、免疫持续期等实验室研究;
(6)提供新兽药申报中所需的部分的技术资料;
(7)完成新兽药注册资料的整理及新兽药注册申报工作。
2.合作方
(1)协助华中农业大学完成疫苗的实验室研究,在实验室研究的基础上开展生产工艺研究、中试生产以及临床实验等试验研究工作;
(2)协助华中农业大学完成各类申报材料的整理、编写工作,并共同署名提交各类申报材料;
(3)负责完成产品复核检验工作;
(4)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负责管理上述生物学材料和技术资料。
五、合作方需满足的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2. 具备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能够满足动物生物制品实验室研究、工艺研究的所有资质条件;
3. 建有悬浮细胞工艺研发平台,并拥有一支良好的悬浮细胞大规模培养工艺研发团队;
4. 拥有兽用生物制品GMP生产车间,具有完备的诊断制品生产线;
5. 拥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和试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6. 有利用悬浮细胞大规模培养工艺生产抗原的成功经验,有利用高密度大规模培养病毒的成功经验,对项目产品涉及的病原具备一定的工艺研究基础。
六、相关权益归属
1.华中农业大学作为本项目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的转让权、处置权等知识产权归华中农业大学所有。未经华中农业大学书面同意,合作方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合作方享有该成果的无限期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和监测期外的生产、销售权利)。合作方生产、销售带来的收益全部由合作方所有。
3.华中农业大学可以以科技成果所有权人的名义,无需合作方同意,依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也可授权其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科技成果,许可获得的收益由华中农业大学享有。
4.新药申报材料中华中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合作方为第二署名单位,在新药申报阶段,华中农业大学可增加有生产资质的其他联合署名单位,但增加的有生产资质的联合署名单位总计不得超过一家,增加的联合署名单位支付的费用由华中农业大学所有。在新兽药证书的署名单位排序中,合作方为第二署名单位。
5.以“新型鸭呼肠孤病毒和鸭坦布苏病毒二联活疫苗”相关资料向国家申报的项目、奖励等,华中农业大学为主导方,在不影响华中农业大学权益等前提下,合作方作为合作研发单位可以拥有署名权。
6.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华中农业大学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七、项目预算
合作方需向华中农业大学支付一定金额的科研合作费后,华中农业大学与合作方各自支付本方按任务分工完成工作所需经费。
如企业有合作意向,请在2024年11月4日前,将《合作方意向表》(需盖章,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发送至panhui@mail.hzau.edu.cn,纸质件送至华中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行政楼114。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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