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第2041场
2024年10月30日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第2041场
2024年10月30日
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
(第2041场)
受云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自2024年10月30日起举办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粮公开竞价采购交易会。拟采购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粮粳稻2个标的3,520吨,玉米15个标的26,332.798吨,共计:29,852.798吨。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时间和地点安排
1.报到时间:2024年10月30日上午12:00时前。
2.交易时间:2024年10月30日下午15:00时开始。
(具体时间详见交易清单及时间预估)
二、品种、数量、质量及交货地点
1.标的品种、数量、交货地点情况。
2.质量要求
粳稻须为2024年生产,符合GB1350-2009《稻谷》二等及以上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限量标准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云粮发〔2023〕45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标规〔2024〕183号)文件要求。
粳稻质量指标:出糙率(二等)≥79.0%、整精米率(二等)≥58.0%,杂质≤1.0%、水分≤14.5%、黄粒米≤1.0%、谷外糙米≤2.0%、互混率≤5.0%;储存指标:脂肪酸值(KOH/干基)≤16mg/100g、色泽气味正常、品尝评分≥70分;食品安全指标:铅≤0.2㎎/㎏、镉≤0.2㎎/㎏ 、汞≤0.02㎎/㎏、无机砷≤0.35㎎/㎏、黄曲霉毒素B1≤8ug/kg、马拉硫磷≤8㎎/㎏。无霉变、无结块、无污染、无活虫,气味正常,色泽鲜亮,标段粒型、色泽要求一致。以上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均作退货处理。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自行承担。
玉米须为2024年生产,符合GB1353-2018《玉米》二等及以上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限量标准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云粮发〔2023〕45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标规〔2024〕183号)文件要求。
玉米质量指标:容重(二等)≥690g/L、不完善粒(二等)≤6.0%、霉变粒≤2.0%、杂质≤1.0%、水分≤14.0%;储存指标:脂肪酸值(KOH/干基)≤40.0mg/100g、色泽气味正常、品尝评分≥70分;食品安全指标:铅≤0.2㎎/㎏、镉≤0.1㎎/㎏ 、汞≤0.02㎎/㎏、总砷≤0.5㎎/㎏、黄曲霉毒素B1≤18ug/㎏、马拉硫磷≤8㎎/㎏。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800ug/㎏、玉米赤霉烯酮≤50ug/㎏。无霉变、无结块、无污染、无活虫,气味正常,色泽鲜亮,标段粒型、色泽要求一致。以上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均作退货处理。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自行承担。
3.检验及验收。卖方须按照《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云粮发〔2023〕45号)规定的入库必检项目和依据的检验标准组织标的粮食。并对所组织标的粮食,提供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粮食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应与本公告要求一致),买方在未收到卖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前,对卖方所发运的粮食可不予组织入库,且该检验报告不作为入库或验收的依据。卖方对所提供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及检测内容完整性负完全责任。
粮食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储存库点)进行初检,初检结果仅作为是否入库的初步判断依据,不作为验收是否合格的依据。初检结果达不到本公告要求质量标准的可拒收。对初检有异议的,可由交易中心组织双方进行复检,或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仅检验一次,根据检验结果作入库或退货处理,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在卸货入库过程中发现有霉变、结块、污染、活虫、气味色泽异常等的粮食,买方作退货处理,退货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
标的粮食全部卸入买方仓库,由云南省内具有国家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该检验结果作为买方验收依据,根据检验结果付款或作退货处理。
卖方须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合格的粮食并对所提供的粮食质量负完全责任。经初步检验入库的粮食,在买方入库过程中抽检及验收环节经云南省内具有国家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任何指标不合格,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三、参加竞价交易资格
凡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认同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云粮办发[2017]13号文),认同本公告(包含《交易清单》)所有内容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本次竞价采购活动。
四、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已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登记注册的会员,不需要再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但必须按时交纳资格保证金和预交交易手续费,方可参加本次竞价交易,
2.未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登记注册的非会员企业,需在交易前,携带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2.银行开户许可证照、3. 生产许可证、4.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5.公章到企业所在省份的交易中心办理会员登记注册手续。
五、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
竞价交易卖方须向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交保证金和预交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粳稻按130元/吨收取(其中履约保证金110元/吨、交易保证金20元/吨)、玉米按110元/吨收取(其中履约保证金90元/吨、交易保证金20元/吨):交易手续费按成交总金额的3‰向卖方收取。保证金交纳标准:
2.保证金及预交手续费必须在2024年10月30日中午12:00前到账,费用交完并确认进到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账户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凡汇款(包括保证金、货款)注明:1.汇款单位名称和汇款用途(货款或保证金),汇款请用系统绑定的对公账户,请勿使用私人账户。
公司名称:云南粮食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潘家湾支行
六、交易方式
1.报名参加交易的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centerweb/region/YN),点击右侧栏“用户中心”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地储交易系统。 登录“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网站→用户中心→登录→专场列表→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专场”参与交易。
2.本场竞价交易按交易节依次进行,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开始报价,竞价采购粮食按每吨2元或2元的整数倍递减进行报价。
七、交割、验收与结算
1.本次竞价交易的交货方式为卖方货物到达本交易公告指定交货地点,并由其组织卸车入仓库内,完成粮面平整,粮食达到验收标准、经验收合格后交货才算完成的交货方式。本次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含采购成本、运费、包装(包装物为编织袋,扣重按0.12公斤/件计算,包装不计价、不返还)、接站、倒短、中转(含中途及到站后甩站)、合理利润、交货前的损耗、装卸费用、税收等,送至本公告指定仓库点(廒间),并由卖方组织卸车入库,完成粮面平整并达到验收标准、经验收合格后的仓库内交货价格。云南省外粮源必须选择火车运输,卖方必须提供火车货运大票原件。粮食结算数量以买方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电子磅秤实际过磅数为准,由买卖双方负责组织人员在接收库点进行检斤验质(卖方必须派驻接粮人员携带单位委托书到所中标库点衔接粮食入库事宜,如卖方不派接粮人员,所到达货物买方不予接收)。
2.本次竞价采购的标的物,必须为本公告列示的生产地2024年新产的粮食,粮食发运站点必须为本公告列示的生产地行政辖区内,且同一标的粮食只允许在同一省级生产地行政辖区内发运。如卖方交割的标的物经确认为国家拍卖粮或以前年度生产的粮食,或入库过程中发现掺兑2024年度以前生产的粮食及轮换出库拍卖粮等,均为不合格粮食,买方一律作退货处理,卖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卖方交割的标的物不是本公告列示的生产地行政辖区内发运的粮食,买方一律拒收作退货处理。如卖方发运的同一标的粮食分属两个不同生产地行政辖区的,买方一律拒收作退货处理。凡退货处理的粮食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交货时间。卖方竞拍成交后,必须于2个工作日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及采购入库补充协议。本次采购卖方必须在合同成交10日内开始发货,45日内(2024年12月14日)将粮食全部发运结束,以上两项发货期违反任何一项,均按违约处理,如成交方被判定违约,买方将限制成交方参与我公司组织的竞价交易活动。同时,成交方必须于2024年12月29日前将粮食全部卸入至本公告指定仓库点(廒间)并完成粮面平整,完成交割,不得延期,未能在此期间完成的,按违约处理。入库粮食经云南省内具有国家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进行验收结算,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
上述交货时间不得因任何检验检测时间所改变,任何检验检测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本次交易的交货期限(买、卖、交易中心三方另做约定的除外)。
4.货款结算。货物卸入买方仓库,整仓入库结束,卖方提供该批次价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云南省省级储备粮”)后,买方支付80%货款。在经云南省内具有国家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检报告达到公告约定质量标准,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粮食收购(或发运)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新粮证明》原件(或新粮承诺书原件)、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协议(原件)及交易公告公示的相关票据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交易平台支付流程进行验收结算,并支付剩余货款。以上票据任缺其一视同为卖方违约。交易中心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出金申请后在T+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额支付给卖方,T为出金申请提交日期。
5.卖方在本次竞价交易成交签约后,须及时与买方联系,并根据成交合同的数量、履约期限及公告指定仓库的入库能力在一周内向买方提交合理均衡的发货计划,并严格按发货计划发货,如因卖方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发货计划、或未严格按照发货计划发货,导致买方不能在合同履约期限内完成入库的,视同为卖方违约。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6.卖方在发运粮食前应对运输车辆(箱体、罐体)内外部分进行彻底清洁干燥,确保运输车辆(箱体、罐体)卫生状况良好,确保粮食安全,并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粮食损失、被盗或污染,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如运输过程中发生粮食损失、短少、变质、污染、损毁等问题,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
八、违约及争议解决
1.买方若出现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在经卖方或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的要求下,买方能及时履行质量检验、退还相关费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与卖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未在规定入库期限内完成整仓入库或者拒绝执行入库的,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整仓违约,判定违约后扣除整仓履约保证金给被违约方,已入库部分卖方需于十天内全部出库结束。如不能按时出库,买方将强行移库,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卖方承担。
3.卖方因自身原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除外)致使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履约的,须向买方提交书面申请,由买卖双方于交割期内签订补充协议,按本公告及补充协议约定向买方支付延期费(延期部分按每月0.02元/公斤支付),方可顺延合同期限,不同意签订补充协议的,视同作违约处理。如因买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的,不收取卖方延期费。
如延期后卖方仍未按规定入库期限内完成入库或者拒绝执行入库的,按照本交易公告第八条第二款违约责任处理。
4.买方在任何条件下,对卖方支付的交易手续费都不承担返还责任。
5.卖方出现违约行为,按照云粮办发﹝2017﹞13号《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细则》和本交易公告扣划该方整仓保证金或货款作为违约金的,交易中心应将整仓履约保证金及时划入守约方账户。买方出现违约行为,按照《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云粮办发﹝2017﹞13号)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6.买卖双方如出现商务纠纷,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向买方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以上条款请参与交易的会员客户认真阅读,一旦报名确认后则视同认可以上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交易过程中如发生商务纠纷,则按照《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和《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细则》以及本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2.本公告未尽事宜,依据《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云粮办发﹝2017﹞13号)、《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细则》有关规定。
3.《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云粮发〔2023〕45号)、《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细则》、《交易清单》、《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网站。
十、联系方式
交易信息部:0871-******** 0871-********
传真:0871-********
财务部:0871-********传真:0871-********
财务QQ:**********
委托方联系电话 李红涛:135*****741
达银燕:189*****319
附件
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23日
标签: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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