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公示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公示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公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事项,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编制了《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现予以公示。
附件: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9月23日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级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 |
2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
3 | 行政许可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4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
5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 |
6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
7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 |
8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 |
9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权、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
10 | 行政许可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办学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社会恶劣影响的。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经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经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发生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处罚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发生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处罚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检不合格的。 | |
2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教育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达到审批条件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法律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用字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中: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用字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不得评为文明单位;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社会用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用字监督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版物用字、广告用字分别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其他社会用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玉溪市社会用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社会用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用字监督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版物用字、广告用字分别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其他社会用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1)责令用字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者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每字、每天10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金。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或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处罚 | 《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五条:损坏或者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一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
28 | 行政给付 | 学生资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 |
29 | 行政检查 | 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
30 | 行政确认 | 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 |
31 | 其他行政职权 | 对教师、学生申诉的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32 | 其他行政职权 | 民办学校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 |
33 | 其他行政职权 |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 |
34 | 其他行政职权 | 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35 | 其他行政职权 | 农村村办幼儿园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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