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校资产〔2024〕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淮南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件或成套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制度,由学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仪器所在单位应积极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重复购置、闲置和浪费。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校院(部门)两级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大型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共享、监管、评估、咨询、调配及报废等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相关部处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论证管理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组织论证,对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共享性、使用效益分析及后续开发计划等进行综合评价。申购单位应填写《淮南师范学院学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购设备的先进性、必要性、适用性和发挥的作用;

(二)选型理由(包括提供不少于三家国内外厂商同类设备的性能价格比较);

(三)本校、本地区、国内同类仪器的分布及使用情况;

(四)申购设备的功能和技术指标;

(五)安装使用的环境及条件落实,包括房屋场地、防磁防震、电力、网络、水、燃气等保证设备正常启用的条件;

(六)对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必须的设备和设施要一并论证;

(七)说明新设备运行后产生的废液、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电磁辐射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八)人员配备情况、设备使用效益及开放共享计划和承诺;

(九)年运行费、维修费预算及经费来源规划。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按设备预算金额分级组织,论证前须通过校内查重评议,并按下面流程组织论证:

(一)预算为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由各申购单位组织论证;

(二)预算为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申购单位提出申请,经费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三)预算为2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须由资产、财务等部门参与论证;

(四)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单台(套)价格在2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单位还应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提交购置申请报告,由预算批复部门或单位按规定进行查重评议。

第七条 论证组织单位须对论证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其结论意见负责。申购单位和采购申请人须对论证中填写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方式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审批通过后,申购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重新组织论证。

 第三章 验收和建账

第九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由经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结果详细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其中5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派人参加。

第十条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各个环节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须报送至学校档案室存档,包括申购计划、论证报告、上级或主管领导批复和准购批示、定购合同等,进口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技术商务文件,开箱记录及装箱单,安装、调试记录和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索赔来往函件及结果文件等。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使用、检修、故障事故记录(设备履历表),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技术改造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等与设备共存。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登记建账后,仪器所属单位统称管理单位)要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完好率负责,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均应有专人管理和维护,保持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制定并公示操作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获得操作许可后,才能独立使用设备。仪器专管人员须做好使用监督,确保使用人的操作持续满足要求。

第十四条 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后,使用人须认真、客观地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中记录使用时长、实验项目及使用人资料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免税进口的大型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地点。

第五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自大型仪器设备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把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共享平台管理,公布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在保障内部使用的同时向社会开放。

大型仪器设备不纳入共享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大型仪器设备运行和开放使用情况,确保数据记录及时、完整、准确、真实。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水电费等运行费用,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具体成本核算办法和服务收费标准由管理单位研究建立,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鼓励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相应激励政策,对科研、实验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绩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收取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淮南师范学院社会服务创收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务〔2023〕3号)执行。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管理工作考核每年一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开放共享情况等三个方面:

(一)组织管理情况

1.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统筹管理。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2.大型仪器设备开放率。已纳入校级共享管理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值占可以用于共享的仪器设备的总原值比例。

3.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包括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情况,对实验技术人员开放服务成效的考核和激励情况,实验技术人员职位职称晋升发展体系建设情况,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和安全培训、仪器功能开发情况等。

4.仪器集约集中管理情况。各管理单位利用在线服务平台等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集中管理,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情况。

(二)运行使用情况

5.仪器运行机时。指大型仪器设备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

6.运行使用成效。包括支撑校级以上教科研项目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7.信息报送和信息公开。各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开放共享情况

8.共享率。指大型仪器设备年平均共享服务机时与年平均运行机时的比值。

9.对外服务成效。包括对外服务用户情况及服务总收入,服务其他单位科研任务情况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第二十四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科研处、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工作,评价考核包括二级单位自评、管理部门集中审核、现场核查三个部分,按照综合评分排序并确定评价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应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建设和配置的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限期一年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限制该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配置。

第二十六条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仪器设备,可按规定进行校内调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验〔2018〕25号)、《淮南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教务〔201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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