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广东言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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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言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许统田诉广东言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龙劳人仲案非终字〔2024〕15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你单位(方)亦可在公告期内,径向前往龙门县迎宾大道699号(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龙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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