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队地塘2沙滘东路43号北面招标公告
9队地塘2沙滘东路43号北面招标公告
洛浦街沙溪村新沙路商铺、细弯商铺、幸福南路商铺、沙滘东路仓库、工业村仓库、番禺大桥以东西桥地块耕地等24宗物业招租公告
【前言】
1.本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24年11月12日 下午3点在洛浦街道办事处对洛浦街沙溪村新沙路商铺、细弯商铺、幸福南路商铺、沙滘东路仓库、工业村仓库、番禺大桥以东西桥地块耕地等24宗物业进行公开竞投,本项目采用举牌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投。本次交易是根据广州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一、竞投项目基本情况
详见附表,本次竞投项目均无房地产权证、无建设规划许可证,仅有不动产权证,证号为:********。本次24宗资产,不允许改扩建翻新,保持原貌出租。
二、竞投资质要求:竞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竞投保证金银行回单。
三、投标个人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次项目采用价高者得确定竞得人,商铺/仓库每次举牌价格不低于1元/平方米.月且不得超过底价的20%、番禺大桥以东西桥地块耕地每次举牌价格不低于1000元且不得超过底价的20%。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1.领取资料时间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8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2:30至17:00(节假日除外),有意报名者请在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网站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nclqyj.panyu.gd.cn:8026/
2.报名登记时间:2024年11月8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凭有效身份证明及竞投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原件到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吉祥南街155号便民服务中心(和悦大厦一楼)报名受理处登记报名,受理处负责开具收据给竞投者并确认其竞投资格。
六、竞投保证金:
竞投人必须在2024年11月8日下午5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竞投保证金。(竞投人本人以转账方式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许可证账户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银行户名: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城支行
银行账号: 061*****000******
交保证金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到银行交纳竞投保证金,然后将竞投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到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吉祥南街155号便民服务中心(和悦大厦一楼)报名受理处开具《竞投资格确认书》。(请投标者先自行用A4纸复印身份证,凭身份证复印件开具《竞投资格确认书》,多谢合作!)。
七、交易时间:经确认竞投资格并提交标书的竞投人请于2024年11月12日下午3点前,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洛浦街办事处参与竞投会,逾期恕不接受,携带资料明细如下:(1)法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竞投资格确认书。
八、交易说明:
1.凡交纳竞投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竞投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物业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竞投公告所描述的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若缴交了竞投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参加竞投,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竞投保证金。
2.只有1名竞价人参加的,以底价成交;如竞投人放弃承租该物业的,我社将没收该项目的竞投保证金。
3.有2名或以上竞价人参加的,应当采取公开竞投(举牌)的方式交易进行,价高者为中标。采取公开竞投(举牌)的,每次报价不得超过底价的20%,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如果竞价人全部不竞投(举牌),采取现场摇珠或抽签的形式,确定中标者,该项目的价格以底价成交。如中标者放弃承租该物业,我社将没收该项目的竞投保证金。
4. 享有优先承租权的个人或单位参加竞投的,应于2024年11月8日下午5:00前向洛浦街三资管理交易中心提交有效证明(如股权证、原合同等)。经本中心确认后方可在竞投中主张优先承租权,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项目享有的优先承租权。竞投现场同时存在2个(或2个以上)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最高价竞投人,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5. 中标人的竞投保证金处理方式:竞投保证金不能用于抵减合同保证金及租金、垃圾费,在竞得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合同约定的一切款项(包括合同保证金、使用费、垃圾费等)后由我社全部原路无息退回至竞得人本人账户。
九、备 注:拖欠我社租金的个人或单位不能参加竞投。
十、温馨提示:
竞投人在交纳竞投保证金时,必须在摘要栏中注明:“XXX(姓名)交纳XX项目的竞投保证金。竞投人在交纳竞投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不接受任何方式的现金缴款和副卡转账。交纳竞投保证金的基本账户名称必须与交易中心报名参与竞投的竞投人名称一致。原则上,竞得人的竞投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将收到的竞投保证金款项转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返还。如遇到特殊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进行竞投保证金的处理,则顺延5个工作日。
十一、特别说明
1.本次竞投是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投,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2.合同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合同转名的,必须向村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方可。
3.竞投人必须认真阅读竞投公告和合同文本等相关条款,竞投人报名参加竞投便视作完全同意上述资料的各项条款,并对合同文本中的各项条款无异议。
4.凡列入番禺辖区内镇(街)三资交易中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禁止报名参与竞投。
5.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竞投,不能串标,如发现有向其他竞投人士或原租户索取茶水费、好处费等财物的(无论是已发生的行为或暗示性语言、信息的),均取消本次竞投资格,且将其列入洛浦街诚信黑名单,列入洛浦街或番禺区诚信黑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将取消以后参与洛浦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资格。
6.禁止进入交易场所的任何个人或单位在竞投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录音,不允许非竞投人进入竞投场所。
7.竞得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8.“本公告同步在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网站对外公布,网址:http://nclqyj.panyu.gd.cn:8026/”。
9.使用费和年限:本次物业竞投租赁年限为五年,使用费从第三年开始每年递增一次,每次按上一年度的基数递增5%。其中,商铺/仓库使用费按季度缴交,先交租后使用;番禺大桥以东西桥地块耕地的租金按年缴交,先交租后使用
十二、投诉和咨询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洛浦街三资交易中心;联系人:陈绚、郭楚君(********)
咨询地址:洛浦街沙溪村委会;联系人:陈锦秀(********)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年10月30日
序号 | 项目 | 资产状况 | 现租约到期日 | 拟出租底价 | 递增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出租年限 | 附加条件 |
1 | 新沙路东侧6号之一铺位 | 34m2 | 2023.11.16至2024.11.15,共1年 | 130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2万 | 5 |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
2 | 新沙路东侧6号之二铺位 | 34m2 | 2023.11.14至2024.11.13,共1年 | 130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2万 | 5 |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
3 | 新沙路东侧10号之一铺位 | 31.28m2 | 2023.11.14至2024.11.13,共1年 | 130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2万 | 5 |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
4 | 新沙路东侧10号之二铺位 | 31.28m2 | 2023.11.13至2024.11.12,共1年 | 220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4万 | 5 |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
5 | 新沙路东侧10号二楼 | 174.44m2 | 2023.12.28至2024.12.27,共1年 | 35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3万 | 5 |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
6 | 新沙路西侧一、二楼铺位 | 250m2 | 2023.12.03至2024.12.02,共1年 | 25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2万 | 5 |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
7 | 新沙路东侧28号铺位 | 45m2 | 2023.12.18至2024.12.17,共1年 | 150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3万 | 5 |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
8 | 新沙路东侧30号铺位 | 45m2 | 2024.01.01至2024.12.31,共1年 | 150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3万 | 5 |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
9 | 新沙路东侧32号铺位 | 45m2 | 2023.11.13至2024.11.12,共1年 | 150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3万 | 5 |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
10 | 新沙路东侧40号铺 | 85m2 | 2023.11.12至2024.11.11,共1年 | 150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5万 | 5 |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
11 | 新沙路细弯63号铺位 | 32m2 | 2023.12.18至2024.12.17,共1年 | 150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2万 | 5 |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
12 | 新沙路旧市场1号仓之四铺 | 100m2 | 2023.11.08至2024.11.07,共1年 | 80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3万 | 5 |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
13 | 新沙路旧市场1号仓之八铺 | 100m2 | 2023.12.06至2024.12.05,共1年 | 80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3万 | 5 |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
14 | 幸福南路消防综合楼一楼9号铺 | 46.6m2 | 2023.12.04至2024.12.03,共1年 | 180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4万 | 5 |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
15 | 工业村东区1号仓库之三 | 493m2 | 2023.12.01至2024.11.30,共1年 | 46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8万 | 5 |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治安管理费1元/m2.月。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
16 | 工业村东区4号仓库二层 | 86m2 | 2022.11.25至2023.11.24,共1年 | 20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1万 | 5 |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治安管理费1元/m2.月。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
17 | 工业村四层楼1楼 | 1065m2 | 2023.12.06至2024.12.05,共1年 | 55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24万 | 5 |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治安管理费1元/m2.月。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
18 | 工业村四层楼2楼 | 仓库:1160m2 梯间:10m2 | 2023.12.23至2024.12.22,共1年 | 仓库:25元/m2.月 梯间:15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12万 | 5 |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治安管理费1元/m2.月。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5、没有电梯口。 |
19 | 工业村四层楼3楼 | 1160m2 | 2023.11.08至2024.11.07,共1年 | 25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14万 | 5 |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治安管理费1元/m2.月。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5、电梯使用费为每月680元。 |
20 | 工业村四层楼4楼 | 1214m2 | 2023.12.22至2024.12.21,共1年 | 25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14万 | 5 |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治安管理费1元/m2.月。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5、电梯使用费为每月1020元。 |
21 | 9队地塘1(沙滘东路41号北面) | 698m2 | 2023.12.06至2024.12.05,共1年 | 19元/m2.月 | 递增情况 | 5万 | 5 |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5、本物业没有路口,水电自理。 |
22 | 9队地塘2(沙滘东路43号北面) | 540m2 | 2023.12.06至2024.12.05,共1年 | 19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4万 | 5 | 1、只作仓储使用,不准经营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3、如遇政府或村征收、升级改造等,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4、3个月租金作合同保证金。 5、本物业没有路口,水电自理。 |
23 | 沙滘东路B幢一、二楼 | 761m2 | 2023.12.28至2024.12.27,共1年 | 30元/m2.月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10万 | 5 | 1.不准经营烧烤、物流。 2、垃圾费按村标准收取。 |
24 | 番禺大桥以东西桥地块耕地 | 62亩 | 2024.1.1至2024.12.31,共1年 | ******元/年 (3570元/亩.年) | 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 | 7万 | 5 | 1、如遇升级改造,我社将提前3个月通知,3个月内租金仍正常缴纳,村不作任何补偿。 2、中标后交全年租金及3个月的合同保证金。 3、本地块水土壤受污染和水电自理。 4、不准堆放场、物流及搭建筑物。 5、每次举牌价格不低于1000元/年,不高于拦标价的20% 。 |
合同编号: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914*****Y
£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陈志忠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沙滘东路49号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商铺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商铺概况
(一)甲方将位于 的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商铺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已将出租的商铺情况充分披露告知乙方,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商铺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包括租赁物的规划报建情况、是否办理产权证书等),知道租赁物所在地块随时可能开展旧村改造或征地拆迁工作,同意承租,仅用于 商铺 用途。如乙方需要改变商铺用途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本合同下的商铺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免租期为 /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三)计租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 5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 (6个月租金) 元(大写: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商铺完好交还给甲方后 30 天内,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商铺的使用权;如甲方违约,向乙方退还一倍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选择一种)
租金方式采用第1种方式计算:
1.多期有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平方米/月,租赁面积为建筑总面积。乙方每月应交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另付垃圾费0.6元/平方米月,即一个月垃圾费为 元,不含税费。
租金自第三年起开始递增,每一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期缴纳租金的5%。
2.多期无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平方米/ / ,租赁面积为建筑总面积。乙方 每月/每季度/每年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不含税费。
3.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平方米,租赁面积为建筑总面积,租赁年限 / 年。乙方一次性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不含税费。
(三)租金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租金支付方式采用第1种方式:
1.分期付款方式
租金按季度收取,每期开始 5 天内支付当期租金。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2.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按一次性收取,合同签订 5 天内支付。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乙方必须以 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或二维码付款)方式支付租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银行账号: 959*****100*******
开户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浦街沙溪支行
(四)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乙方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3 ‰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 30 天,则视作乙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仍需向甲方缴交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五)租赁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垃圾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于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缴交上月水费、电费、清洁费,标准为 。
第四条 商铺移交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二)甲方将商铺交付给乙方时,甲乙双方应在商铺现场,乙方对商铺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商铺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商铺移交证明书》给甲方。乙方如不签具《商铺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经甲方书面通知移交后,视为甲方已履行商铺移交义务。
(三)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商铺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商铺现状租赁。
(四)商铺移交付时水表表底数为 度,电表底数为 度。
(五)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七天内将商铺完好归还甲方。如迟延清退商铺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商铺。
第五条 商铺经营要求
(一)本合同铺位仅用于经营 行业,不得从事国家明确禁止的污染环境的项目和其他非法经营,否则,视乙方违约。如乙方变更经营行业须经甲方同意才能经营。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三)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消防管理条例,对商铺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负责。乙方应依法向消防机关办理消防申报(验收)手续,办领有关消防证照。乙方在承租物通过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营业,否则,甲方有权制止乙方使用租赁物或对外营业。乙方不得在承租物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铺位前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商铺使用要求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商铺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商铺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二)乙方对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的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乙方为租赁物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租赁物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需对租赁物做好消防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配备足够且能正常使用的消防器材),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物品,不得出现 “二合一”、“ 三合一”及“多合一”的情形。乙方应妥善使用水、电、气等设施,如因租赁物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所造成自身及或第三人的损失赔偿及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或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合同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回一切损失。因事故被相关部门追究消防及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购买承租铺位及所属设施的保险,并负责购买商铺内乙方自己财产的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乙方应当在保险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案。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进行装修或增加(拆除)设施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或增加设施不得对商铺结构造成不良影响。装修或增加设施使用时若与四邻发生纠纷及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租赁期满,对乙方装修或增加设施,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行使权利:
1.依附于承租商铺及所属设施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商铺转租、转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转借承租商铺及所属设施,视作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商铺的使用权。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协议中列明,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协议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协议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商铺及所属设施。承租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 10 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税费缴交
乙方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九条 商铺续租
本协议约定的租赁年限届满,甲方铺位进行统一重新公开竞投,乙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 商铺土地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用商铺的土地、旧村改造或甲方自行拆除开发,甲方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自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或通知张贴于租赁物门前及村委公示栏第三日),本合同终止,双方不属违约,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使用费据实结算至乙方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搬迁。乙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将租赁物交还甲方(包括乙方投入的用水、用电、水电增容、燃气、消防等项目的管、线及设施设备及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等),并清理乙方所有物品,逾期未返还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的双倍标准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占用费,逾期超过10日视为乙方放弃所有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向乙方追讨有关处理费用。乙方亦无条件放弃就装修部分向甲方或甲方的合作方主张赔偿或补偿款项的权利。征地补偿款、建筑物及设施补偿费、装修补偿属甲方所有,如有临时安置费、经营损失费、人员遣散费、搬迁费补偿等其他补偿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本次出租物的出租相关行为已履行了内部民主决策程序,遵守产权交易等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对该出租物进行出租。
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遵守法律法规、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4.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免租期内的租金。
6.甲方按现状用电、用水情况,安排给乙方用电用水,并负责将水、电主线管架到乙方租用的铺位边(只设一个总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移交前保证详细知悉和了解商铺及所属设施现状,如发现有问题的,必须立即与甲方沟通协调;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及其它一切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未按时缴纳水、电费用而造成的断水、断电及滞纳金等违约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在其承租期内进行各项行为,均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合同解除的不利后果;
3.乙方应当保护好甲方原有的设施,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更换和维修;
4.乙方在租赁期内有责任保护环境、保护交通道路及公共设施,如因乙方造成污染或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器材,不得堵塞下水道;
5.租赁合同期满后,属于乙方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并在租赁年限届满后七天内自行清理好场地杂物,逾期未拆除清理的视乙方自行放弃,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并且处置所需费用在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6.因甲方随时可能提前收回铺位,进行拆除改造,乙方应谨慎对铺位进行装修、装饰。因甲方拆除改造提前收回铺位的,甲方无需对乙方的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等)进行任何赔偿、补偿,乙方自行评估相关风险并承担一切后果。
7、乙方已明确知悉租赁的铺位没有相应的规划文件和产权证照,如本合同因出租物没有办理规划文件和产权证照等原因而无效的,乙方放弃因合同无效而要求甲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及一切经营投入)。乙方在经营期间应自行办理相关证照,甲方协助乙方出具证明办理,若无法办理,而乙方继续使用租赁物的,乙方同意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不要求甲方作出任何赔偿、补偿。
8、乙方已明确知悉租赁物的全部真实状况,并同意按现状租赁使用租赁物,乙方不得违法搭建、改建或扩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因乙方违法搭建、改建或扩建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拒付使用费或要求甲方进行赔偿、补偿。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甲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商铺及所属设施:
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商铺及所属设施;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承租建商铺及所属设施结构;
4.损坏承租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租商铺及所属设施租赁用途;
6.利用承租商铺及所属设施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8.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含本数)。
(三)在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四)甲方逾期 月未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一倍合同履约保证金。
(五)因甲方已计划对租赁物进行拆除改造,租赁期随时可能终止。乙方对这一情况知悉并愿意接受。甲方只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不属违约,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使用费据实结算至乙方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洛浦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
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914*****Y
£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陈志忠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沙滘东路49号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厂房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厂房概况
(一)甲方将位于 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厂房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占地总面积约为 平方米(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甲方已将出租的厂房情况充分披露告知乙方,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厂房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包括租赁物的规划报建情况、是否办理产权证书等),知道租赁物所在地块随时可能开展旧村改造或征地拆迁工作,同意承租,仅用于 厂房 用途。如乙方需要改变生产行业或改变厂房用途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本合同下的厂房租赁期为 年(最长不超过2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免租期为 /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三)计租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 5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 (3个月租金) 元(大写: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厂房完好交还给甲方后 30天内,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厂房的使用权;如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或者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应向乙方一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选择一种)
租金方式采用第1种方式计算:
1.多期有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平方米/月 ,租赁面积为建筑总面积;空地租金单价为: 元/平方米/月,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每月应交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垃圾费为 元(垃圾费标准为:工业村1元/平方米/月,其余0.4元/平方米/月,按租赁面积计算),不含税费。
租金自第三年起开始递增,每一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期缴纳租金的5%。
2.多期无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平方米 / ,租赁面积为建筑总面积。乙方 每月/每季度/每年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不含税费。
3.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平方米,租赁面积为建筑总面积,租赁年限 / 年。乙方一次性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不含税费。
(三)租金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租金支付方式采用第1种方式:
1.分期付款方式
租金按季度收取,每期开始 5 天内支付当期租金。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2.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按一次性收取,合同签订 / 天内支付。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乙方必须以 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或二维码付款)方式支付租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银行账号: 959*****100*******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浦街沙溪支行
(四)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乙方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5 ‰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 30 天,则视作乙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仍需向甲方缴交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五)租赁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垃圾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于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缴交上月水费、电费、清洁费,标准为: 。
第四条 厂房移交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厂房交付给乙方使用。
(二)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在厂房现场交付,乙方对厂房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厂房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厂房移交证明书》给甲方。乙方如不签具《厂房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经甲方书面通知移交后,视为甲方已履行厂房移交义务。
(三)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厂房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厂房现状租赁。
(四)厂房移交付时水表表底数为 度,电表底数为 度。
(五)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后 七 天内将厂房完好归还甲方。如迟延清退厂房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厂房。
第五条 厂房使用要求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厂房及所属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应负责厂房内专用设施的保管、维护、保养、年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厂房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二)乙方对厂房及所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的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乙方为租赁物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租赁物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需对租赁物做好消防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配备足够且能正常使用的消防器材),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物品,不得出现 “二合一”、“ 三合一”及“多合一”的情形。乙方应妥善使用水、电、气等设施,如因租赁物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所造成自身及或第三人的损失赔偿及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或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合同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回一切损失。因事故被相关部门追究消防及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厂房及所属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厂房及所属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厂房及所属设施进行装修或增加(拆除)设施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或增加设施不得对厂房结构造成不良影响。装修或增加设施使用时若与四邻发生纠纷及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租赁期满,对乙方装修或增加设施,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行使权利:
1.依附于承租物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厂房转租、转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转借承租厂房,视作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商铺的使用权。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厂房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厂房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协议中约定,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协议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协议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厂房。承租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 10 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税费缴交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八条 厂房保险购买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负责购买厂房及所属设施的保险,并负责购买厂房内乙方自己财产的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乙方应当在保险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案。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厂房基础设施建设
乙方租用厂房后自筹资金增加生产设备、供水、配电、消防、环保等设施安装配置,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条 厂房设施设备加建
乙方租用厂房后甲方所提供的基础设备、设施如不能满足发展要求时,所需的水电扩容、道路、下水道、环境改造、环保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均由乙方自行出资解决。乙方进行上述建设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厂房续租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甲方厂房进行统一重新公开竞投。乙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二条 厂房土地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用厂房的土地,、旧村改造或甲方自行拆除开发,甲方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自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或通知张贴于租赁物门前及村委公示栏第三日),本合同终止,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搬迁。乙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将租赁物交还甲方(包括乙方投入的用水、用电、水电增容、燃气、消防等项目的管、线及设施设备及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等),并清理乙方所有物品,逾期未返还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的双倍标准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占用费,逾期超过10日视为乙方放弃所有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向乙方追讨有关处理费用。乙方亦无条件放弃就装修部分向甲方或甲方的合作方主张赔偿或补偿款项的权利。征地补偿款、建筑物及设施补偿费、装修补偿属甲方所有,如有临时安置费、经营损失费、人员遣散费、搬迁费补偿等其他补偿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乙方经的甲方同意增加的设施的补偿款,在合同履行期限剩余超过一半的,甲乙双方各分一半;剩余期限不足一半的,甲方分七成,乙方分三成;期满后,归甲方所有。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本次出租物的出租相关行为已履行了内部民主决策程序,遵守产权交易等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对该出租物进行出租。
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遵守法律法规、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4.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免租期内的租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移交前保证详细知悉和了解厂房现状,如发现有问题的,必须立即与甲方沟通协调;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及其它一切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未按时缴纳水、电费用而造成的断水、断电及滞纳金等违约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应合法经营,在其承租期内进行各项行为,均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合同解除的不利后果;
3.乙方必须保护好甲方原有的设施,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更换和维修;
4.乙方在租赁期内有责任保护环境、保护农业用地和农业生产、保护交通道路及公共设施,如因乙方造成污染或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器材,不得堵塞下水道;
5.租赁合同期满后,属于乙方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七天内自行清理好场地杂物,逾期未拆除清理的视乙方自行放弃,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并且处置所需费用在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6.因甲方随时可能提前收回厂房,进行拆除改造,乙方应谨慎对铺位进行装修、装饰。因甲方拆除改造提前收回厂房的,甲方无需对乙方的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等)进行任何赔偿、补偿,乙方自行评估相关风险并承担一切后果。
7、乙方已明确知悉租赁的厂房没有相应的规划文件和产权证照,如本合同因出租物没有办理规划文件和产权证照等原因而无效的,乙方放弃因合同无效而要求甲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及一切经营投入)。乙方在经营期间应自行办理相关证照,甲方协助乙方出具证明办理,若无法办理,而乙方继续使用租赁物的,乙方同意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不要求甲方作出任何赔偿、补偿。
8、乙方已明确知悉租赁物的全部真实状况,并同意按现状租赁使用租赁物,乙方不得违法搭建、改建或扩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因乙方违法搭建、改建或扩建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拒付使用费或要求甲方进行赔偿、补偿。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甲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承租物:
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物;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承租建筑物结构;
4.损坏承租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租物租赁用途;
6.利用承租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8.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含本数)。
(三)在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四)甲方逾期 月未将厂房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一倍合同履约保证金。
(五)因甲方已计划对租赁物进行拆除改造,租赁期随时可能终止。乙方对这一情况知悉并愿意接受。甲方只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不属违约,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使用费据实结算至乙方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洛浦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