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汶财采〔2024〕164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汶财采〔2024〕164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3*****240*****

二、项目名称:阿坝州传染病医院(汶川院区)建设项目家具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华宇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2幢14层1003号

被投诉人1:汶川县人民医院

地址:汶川县威州镇穗威路1号

被投诉人2: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汶川县威州镇东街50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华宇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汶川县人民医院就阿坝州传染病医院(汶川院区)建设项目家具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3*****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并于2024年9月27日补正,我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于2024年8月1日发布询价公告,于2024年8月8日组织项目开标、评审,于2024年8月22日发布结果公告,2024年8月27日发布废标公告。截至2024年10月8日,本项目暂未发布第三次采购公告,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一:根据采购人对我方质疑的回复“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于8月19日组织原询价小组成员对本项目重新开展资格审查,结果为:询价小组对该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错误。鉴于以上情形,影响了公平公正竞争,本项目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我单位已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既然已认定为符合性审查错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那发布流标(废标)公告或继续延期等待财政部门回复在发布结果即可,为何要在2024年08月22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将我方的报价及品牌等所有内容公示出来。既然公示了结果,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就没有异议了,结果有效。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已于2024年08月22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最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投诉事项三:本项目已于2024年08月22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我方的所有品牌及报价等信息均被公示,根据询价采购的评审程序可知,我方报价及品牌一旦被公示,又因非我方原因要求重新开展采购项目,对我方不公平不公正,对我方损失极大。这是我方坚持质疑和投诉的主要原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二、三均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但不影响该项目已废标的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一、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二、在处理该项目的投诉过程中,发现其他关于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另行处理。

汶川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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