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公司经发大道加气站充电示范站充电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询价采购公告

宜春公司经发大道加气站充电示范站充电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询价采购公告

项目名称:宜春公司经发大道加气站充电示范站充电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241IE*******
项目地址:宜春公司经发大道加气站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宜春公司经发大道加气站充电示范站充电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人拟利用宜春公司经发大道加气站建设1座“充电示范站”。本项目为充电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本采购范围包括4个充电车位2台120KW直流充电桩(双枪)及所需的与此相关的所有设备交货、运输、安装、土建、调试、平台对接及升级服务等。
公告名称:宜春公司经发大道加气站充电示范站充电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公告发布媒体深圳阳光采购平台
公告信息:详细公告内容见公告附件。
采购单位名称: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交货期(天):45
交货期说明:自合同签订45天内完成供货、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和验收。
招标/采购范围:本项目为宜春公司经发大道加气站充电示范站充电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人拟利用宜春公司经发大道加气站建设1座“充电示范站”。本项目为充电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本采购范围包括4个充电车位2台120KW直流充电桩(双枪)及所需的与此相关的所有设备交货、运输、安装、土建、调试、平台对接及升级服务等。
资格条件:1.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若响应人为分支机构的,响应文件须同时提供总公司(机构)独家授权委托书原件、总公司(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响应人须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制造商或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经销商或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代理商。 (1)若响应人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制造商(需提供制造商声明函); (2)若响应人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经销商或代理商(须提供①制造商授权函。②所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品牌制造商向其签发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同一品牌只允许一家单位参与本次响应,如果同一品牌授权多家单位参与本次响应,则该品牌授权的所有响应人作否决响应处理;同一响应人所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不得出现两个及以上品牌、同一充电设备不得出现两个及以上规格型号,否则其响应文件作否决响应处理。) 3.业绩要求:响应人须提供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至少一份已签署同类合同(充电设备采购类)。合同以提供规定时间内签订的合同为准,须提供包括合同签字盖章页、金额页、承包内容关键页在内的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或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若为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订单(合同原件备查)。 4.响应人须承诺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 5.其他要求:响应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段采购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采购;响应人提交响应文件时必须提供《响应人股东关系构成表》及《关联关系承诺函》。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且成交后不得分包或转包。 (详细资格要求见公告附件)
联系人:余女士
联系电话:150*****479
,宜春

标签: 充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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