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涉及南方乳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涉及南方乳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涉及南方乳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事故 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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