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深国际综合物流港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化仓储设备回购协议纠纷诉讼委托代理法律服务采购询价采购公告

杭州深国际综合物流港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化仓储设备回购协议纠纷诉讼委托代理法律服务采购询价采购公告

项目名称:杭州深国际综合物流港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化仓储设备回购协议纠纷诉讼委托代理法律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241OE*******
项目地址:杭州市
项目概况:1.询比条件 本询比项目为杭州深国际综合物流港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化仓储设备回购协议纠纷诉讼委托代理法律服务采购,招标人(项目业主)为深圳市深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询比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 2.纠纷概况与询比范围 2.1 纠纷概况:杭州深国际综合物流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我司”)与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鲸仓公司”)先后签订了《自动化仓储设备采购协议》、《自动化仓储设备回购协议》。其中,我司已履行完毕采购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回购协议约定的鲸仓公司的主要责任义务如下:1.设备回购款总额为3,3O0,443.93元,税率13%。2.鲸仓公司应在回购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启动拆除工作,并在回购协议签署之日起75个自然日内(即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设备拆除和仓库复原,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拆除和复原费用。如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拆除,鲸仓公司须按照34.5元/平米/月的价格向我司支付延期占用费。3.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款支付计划如下: 支付计划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元) 支付期限 首笔 30% 990,133.18 本协议第约定的拆除结束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 第二笔 35% 1,155,155.38 首笔款项应付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 第三笔 35% 1,155,155.37 第二笔款项应付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 另根据《自动化仓储设备采购协议》、《自动化仓储设备回购协议》约定:“因协议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在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发生纠结须向深圳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目前,鲸仓公司未履行上述任何约定,未进行设备拆除及向我司支付相关费用,构成严重违约。我司拟对鲸仓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金额暂时约为4,589,778.33元(其中新占用房屋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该金额为暂定金额,实际诉求金额以代理律所与甲方沟通确认后为准。 2.2询比范围:代理杭州深国际综合物流港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化仓储设备回购协议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诉讼案件办理服务(含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及对方反诉阶段),具体详见询比文件。 2.3 服务周期:合同签订起,完成所有代理服务项目为止。 2.4 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项目业主方的授权,代理项目业主方公平公正完成本协议纠纷诉讼相关程序。
公告名称:杭州深国际综合物流港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化仓储设备回购协议纠纷诉讼委托代理法律服务采购
公告发布媒体深圳阳光采购平台,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告信息:1.领取时间:2024年 8 月 15 日至2024年 8 月 21 日,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 2.领取询比文件需提供的资料: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领取则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市场主体工商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人领取则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市场主体工商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领取方式: (1)现场领取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联合控股大厦801室 吴经理 186*****851 (2)电子邮件 将领取询比文件所需的资料文件扫描成电子档发送至招标人邮箱(邮箱:wux@szihl-ld.com)并将纸质资料邮寄至招标人(杭州市上城区西子联合控股大厦801室 吴经理 186*****851),招标人在收到资料审核通过后向投标人发送询比文件。 4.投标人自领取或收到询比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招标人提供的通讯手段(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并及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采购单位名称:深圳市深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交货期(天):0
交货期说明:合同签订起,完成所有代理服务项目为止。
招标/采购范围:1.询比范围:代理杭州深国际综合物流港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化仓储设备回购协议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诉讼案件办理服务(含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及对方反诉阶段): (1) 接待当事人初步分析案情,确定沟通代理思路,组织集体讨论,论证代理思路,出具代理方案、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2) 起草、审查或修改并代为提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目录》《证据材料》《质证意见》《代理词》等; (3) 代为调查、收集本案相关证据、财产线索,整理形成仲裁立案证据、财产保全线索等,联系财产保全担保机构出具保单、保函等; (4) 调查取证、整理提交证据、办理证据申请事项、编制证据目录等证据整理工作; (5) 准备庭审所需材料(举证质证意见、庭审发问提纲、相关法律法规判例); (6) 制作代理词; (7) 代理出庭(交换证据、调解); (8) 协调、沟通事项; (9) 代为申请参与判决书或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若执行不到位,需完成查询新财产线索、财产保全、追究股东责任等; (10) 与对方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协商谈判,并起草、审查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和解协议》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等; (11) 就争议解决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为后续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其他法律咨询服务。
资格条件:1.投标人须依法注册并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能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信息查询,且2023年度检查考核记录合格。 2.投标人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今具备买卖合同纠纷相关诉讼案件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判决书、判决案号等证明资料,同个案例提供一项证明资料即可)。 3.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上述网站查询证明材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系人:赵寅
联系电话:186*****851
,杭州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诉讼委托 仓储设备 法律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