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东栅不罚决字第00019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东栅不罚决字第000190号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东栅街道办事处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南东栅不罚决字〔2024〕第******号
当事人:恒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6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吴**;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顺风路151号。
经查明,恒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在进行南溪西路道 路品质提升改造施工过程中,将修剪产生的灌木枝叶等废弃物,堆放在南溪西路和中环东路交叉口东北侧绿化带内,未及时进行清理。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0日对该单位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当日17时前及时进行清理。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已经及时清理了灌木枝叶等废弃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初犯且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依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东栅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23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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