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大道火车站北拓宽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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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大道(火车站北)拓宽改造一期项目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

为拓宽改造榆林大道部分路段,有效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片区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榆林大道(火车站北)拓宽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

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负责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拆除等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本项目征收范围包括文化路西N1东地块和兴茂建材市场,其中N1东地块位于榆林大道以西、榆林农校宏远小区以北、沙城明珠小区以南,兴茂建材市场位于柳营西路以北、榆林农校宏远小区以西,具体以征收界限图为准。初步调查统计,共涉及48户(以最终实际签约户数为准),总占地面积38.19亩,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签约搬迁期限

(一)协商签约期限

自2024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共31日。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

(三)搬迁交房期限

自签订协议起20日内搬迁腾空并交回房屋。

四、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和户数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

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其中一证的,按有权属证件对待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未办理权属证件,但持有土地权属来源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参照有权属证件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未办理权属证件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本方案第七条货币补偿的预评估价格下浮或扣减后予以补偿,具体下浮比例或扣减数额详见货币补偿相关条款的规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权属证件登记为主。如被征收房屋证件登记用途与实际不一致的,位于榆林大道西侧第一院房屋、沙城明珠小区南第一排的为商业房屋(或商业用地),其它为住宅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为主。如被征收房屋证件登记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实地查勘,对占用公行公用土地的,土地不予补偿,建筑物按照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对未占用公行公用土地的,按照未办理权属证件的标准予以补偿,产权调换比例不予下浮。

(四)被征收房屋的户数

被征收房屋的户数以自然院为主,如一院房屋登记为多个证件的,按照证件登记权利人计算户数。

五、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自主、自愿在签约期限内选定。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具体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提前告知。

六、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期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七、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1.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预评估补偿价格为7820元/平方米;未办理权属证件的,以7820元/平方米的预评估价格为基准,下浮3%予以补偿。

2.建筑物的预评估补偿价格详见附件2;地下室参照所属房屋的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详见附件2。

3.附属物的预评估补偿价格详见附件3。

4.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5.住宅房屋自行改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所属房屋建筑面积54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6.住宅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按照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金额及相关证明材料金额予以补偿。

7.其他未尽事项的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商业房屋的补偿

商业房屋价值以房地一体的预评估价格补偿,其中房屋以砖混结构为基准,土地性质以国有划拨为基准。具体如下:

1.榆林大道西侧一层商业房屋

房屋进深由东向西计算,第一段进深8米(包括8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第二段进深8米至16米(包括16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第三段进深16米以上的部分,按照95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2.沙城明珠小区南一层商业房屋

房屋进深由北向南计算,第一段进深10米(包括10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第二段进深10米至20米(包括20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第三段进深20米以上的部分,按照95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3.商业用地

确认为商业用地的,按照一层商业房屋预评估价格每平方米扣减1700元后予以补偿。

4.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5.附属物的预评估补偿价格详见附件3。

6.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7.其他情形

商业房屋权属证件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按照商业房屋预评估价格上浮2%予以补偿。商业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件的,按照商业房屋预评估价格每平方米扣减200元后予以补偿。商业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按照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金额及相关证明材料金额予以补偿。

八、房屋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方式和房屋

本项目采取就近期房的产权调换方式,产权调换房屋分别位于滨水西岸地块、文化北路A2地块、市七中北地块(农垦嘉苑以南、榆林市第七中学以北)。

(二)住宅安置房屋价格

本项目滨水西岸地块住宅安置房屋的价格为8720元/平方米,文化北路A2地块为7650元/平方米,市七中北地块为8620元/平方米,不区分楼栋、楼层。

(三)产权调换比例

1.住宅房屋。按照征收补偿土地面积与住宅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以1∶1.15的比例进行调换,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搬迁、临时安置等采取货币补偿。

2.商业房屋。商业房屋采取房地一体的方法,按照征收补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调换(其中商业用地应按照每平方米1700元予以扣减);商业房屋榆林大道西侧进深16米以上的、沙城明珠小区南进深20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宅房屋标准予以调换。地下室、附属物、装饰装修、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采取货币补偿。具体调换比例见下表:

调换滨水西岸地块、市七中北地块安置房屋

被征收商业房屋

调换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比例

层数

房屋进深

商业一层

商业二层

住宅

一层

第一段

1∶1.03

1∶2.37

1∶1.74

第二段

1∶0.82

1∶1.89

1∶1.39

调换文化北路A2地块安置房屋

被征收商业房屋

调换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比例

层数

房屋进深

商业一层

商业二层

住宅

一层

第一段

1∶1.16

1∶2.67

1∶1.96

第二段

1∶0.93

1∶2.13

1∶1.57

(四)产权调换户型和面积

被征收人原则上按照“就近靠上”的方式,以安置面积选定实际安置房屋的户型和面积。具体如下:

1.选定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面积差额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2.选定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差额在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清差价;差额在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包括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上浮10%结清差价;差额在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调换。

(五)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顺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规定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交房顺序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择安置房屋序号凭证》,被征收人根据编号顺序选择安置房屋并签订协议。

九、临时安置费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共计48个月,临时安置费按照调换套内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偿。

十、搬迁补偿

(一)搬迁费。按照补偿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予以补偿。搬迁涉及大型或固定机器设备设施、物资等,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回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再按照调换套内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被征收商业房屋建筑面积或经营性场地面积,一次性补偿6个月,具体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一)商业房屋。一层商业房屋按照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他商业房屋按照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二)经营性场地。按照经营性场地面积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二、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货币和停车位使用权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货币奖励可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购买套内建筑面积。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一)住宅房屋奖励

1.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0至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包括200平方米)的,给予15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包括300平方米)的,给予20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至400平方米(包括400平方米)的,给予25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包括500平方米)的,给予30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5万元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调换套内建筑面积额外奖励24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在超出约定期限10日内搬迁腾房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70%予以奖励。

3.被征收人在超出约定期限10日后搬迁腾房的,不予奖励。

(二)商业房屋奖励

1.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0至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的,给予14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包括200平方米)的,给予21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包括300平方米)的,给予28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至400平方米(包括400平方米)的,给予35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包括500平方米)的,给予42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49万元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层按照调换套内建筑面积额外奖励48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其它按照调换套内建筑面积额外奖励24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在超出约定期限10日内搬迁腾房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70%予以奖励。

3.被征收人在超出约定期限10日后搬迁腾房的,不予奖励。

(三)停车位使用权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选择安置房屋序号凭证》编号顺序和被征收房屋户数,奖励1个停车位使用权。

十三、住房保障办法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四、相关事宜

(一)违法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本项目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或用地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用地的,不予补偿。

(二)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等费用,交回被征收房屋钥匙,涤除抵押权等他项权利,依法解决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拒不搬迁腾房情形。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30日内拒不履行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腾房义务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

(五)涉及租赁情形。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的,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关纠纷和异议,由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

(六)土地回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涉及危房情形。被征收房屋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搬离。

(八)未尽事宜。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研究解决。

十五、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十六、本方案的解释权归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方案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共31日。请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报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912-*******

地址:榆林大道(火车站北)拓宽改造征收补偿项目部(奥丰大厦)。

附件1:榆林大道(火车站北)拓宽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界限图.doc

附件2:建筑物预评估补偿价格.doc

附件3:附属物预评估补偿价格.doc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

标签: 房屋征收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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