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国内品牌采购公告

2024年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国内品牌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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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预计:【250】万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叁】个合同包,投标人须根据《厦航费尔蒙酒店设计效果图》(本附件涉及招标人商业秘密,投标人不得将此附件对外泄露,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提供相应合同包的产品方案。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合同包【1】:规模预计:【80】万元,项目名称:【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之全日餐厅,部分厨房,马克杯,客房瓷器】,项目内容:【本项目招标范围主要是厦门航空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之全日餐厅,部分厨房,马克杯,客房瓷器。具体要求及对应的采购数量请见附件《2024年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国内品牌)需求清单之全日餐厅,部分厨房,马克杯,客房瓷器》。交货地点:厦门,厦门航空费尔蒙酒店内指定存放地点;★交货时间:招标人满足送货及安装条件时,中标人自接到“厦门航空有限公司采购订单”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交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合同包【2】:规模预计:【140】万元,项目名称:【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之宴会厅及餐厅各厨房】,项目内容:【本项目招标范围主要是厦门航空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之宴会厅及餐厅各厨房。具体要求及对应的采购数量请见附件《2024年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国内品牌)需求清单之宴会厅及餐厅各厨房》。交货地点:厦门,厦门航空费尔蒙酒店内指定存放地点;★交货时间:招标人满足送货及安装条件时,中标人自接到“厦门航空有限公司采购订单”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交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合同包【3】:规模预计:【30】万元,项目名称:【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之餐厅自助餐展示及定制类其他瓷器】,项目内容:【本项目招标范围主要是厦门航空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之餐厅自助餐展示及定制类其他瓷器。具体要求及对应的采购数量请见附件《2024年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国内品牌)需求清单之餐厅自助餐展示及定制类其他瓷器》。交货地点:厦门,厦门航空费尔蒙酒店内指定存放地点;★交货时间:招标人满足送货及安装条件时,中标人自接到“厦门航空有限公司采购订单”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交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提醒:上述数量为三个月预估量,且非一次性购买,招标人对数量不保底、不设上限,具体以采购订单为准,后续根据履约情况可能继续循环采购,请投标人合理评估报价。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需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样品进行最终确认,如样品不符合要求需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整改后,再签订合同或供货。如一个月内仍未提供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样品,将取消投标人的成交资格或按投标人不履约处理。招标人决定取消成交资格的,招标人有权选择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并要新的中标人提交样品,招标人也有权重新招标。

","tenderContent":"一、项目概况

规模预计:【250】万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叁】个合同包,投标人须根据《厦航费尔蒙酒店设计效果图》(本附件涉及招标人商业秘密,投标人不得将此附件对外泄露,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提供相应合同包的产品方案。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合同包【1】:规模预计:【80】万元,项目名称:【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之全日餐厅,部分厨房,马克杯,客房瓷器】,项目内容:【本项目招标范围主要是厦门航空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之全日餐厅,部分厨房,马克杯,客房瓷器。具体要求及对应的采购数量请见附件《2024年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国内品牌)需求清单之全日餐厅,部分厨房,马克杯,客房瓷器》。交货地点:厦门,厦门航空费尔蒙酒店内指定存放地点;★交货时间:招标人满足送货及安装条件时,中标人自接到“厦门航空有限公司采购订单”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交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合同包【2】:规模预计:【140】万元,项目名称:【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之宴会厅及餐厅各厨房】,项目内容:【本项目招标范围主要是厦门航空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之宴会厅及餐厅各厨房。具体要求及对应的采购数量请见附件《2024年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国内品牌)需求清单之宴会厅及餐厅各厨房》。交货地点:厦门,厦门航空费尔蒙酒店内指定存放地点;★交货时间:招标人满足送货及安装条件时,中标人自接到“厦门航空有限公司采购订单”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交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合同包【3】:规模预计:【30】万元,项目名称:【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之餐厅自助餐展示及定制类其他瓷器】,项目内容:【本项目招标范围主要是厦门航空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之餐厅自助餐展示及定制类其他瓷器。具体要求及对应的采购数量请见附件《2024年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国内品牌)需求清单之餐厅自助餐展示及定制类其他瓷器》。交货地点:厦门,厦门航空费尔蒙酒店内指定存放地点;★交货时间:招标人满足送货及安装条件时,中标人自接到“厦门航空有限公司采购订单”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交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提醒:上述数量为三个月预估量,且非一次性购买,招标人对数量不保底、不设上限,具体以采购订单为准,后续根据履约情况可能继续循环采购,请投标人合理评估报价。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需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样品进行最终确认,如样品不符合要求需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整改后,再签订合同或供货。如一个月内仍未提供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样品,将取消投标人的成交资格或按投标人不履约处理。如一个月内仍未提供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样品,将取消投标人的成交资格或按投标人不履约处理。

产品名称

参考品牌

技术规格

参考图片

单位

预估采购数量

请见附件《2024年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国内品牌)需求清单》

1.本项目为2024年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国内品牌),项目按3个合同包执行。

2.招标文件中的数量仅作为评标及合同暂定量的依据,本次招标最终结算按实际下单数量为准。

3.★提供本文件推荐/参考品牌产品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产品,并提供报价产品说明函,投标人须提供针对本次项目的报价产品说明函,说明函须包含所报价产品的名称、品牌、型号、参考图片、技术参数和功能描述。同一个产品投标人只允许提供一个品牌的产品说明函。若投标人提供的是非推荐/参考品牌产品,则须提供同一档次及以上品牌产品的佐证材料,如同档次酒店案例、第三方机构或网站品牌排行榜、第三方机构或网站的介绍归为同档次或其他能够佐证的材料等。

二、★项目技术要求

1.投标人提供货物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须符合如下相关标准要求:

①本文件及其附件约定的特别标准:日用瓷器须满足国家标准GB/T 3532-2022《日用瓷器》,骨质瓷器须满足国家标准GB/T*****-2008《骨质瓷器》;②按国家标准执行;③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④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⑤无企业标准的,则按行业标准执行。上述标准若有更新,则以更新后的国家和部门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在标准要求上与行业产品技术规范及工艺要求所规定的发生抵触时,则以要求更高的更严格的标准为准。

2.产品必须是非库存积压品、全新未使用过的原厂原装正品合格产品。

三、交货事宜与执行计划

1.★交货约定:

1.1交货时间为:招标人满足送货及安装条件时,中标人自接到“厦门航空有限公司采购订单”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1.2交货地点:厦门,厦门航空费尔蒙酒店内指定存放地点。

1.3其他约定:中标人负责将招标人所需货物送到招标人指定地点,并完成装卸、安装、调试、培训等一切工作直至货物可以正常投入使用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货物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施工费、培训费用等中标人为履行本合同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招标人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如有支出中标人应自行负担。

2.★运输要求:

2.1中标人运输产品的车辆需安全、干净卫生,有必要的遮阳防尘措施,运输时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混装。对有温度要求的产品运输时要求有制冷措施。盛装容器需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卫生洁净,确保产品运输途中不受污染。

2.2中标人严格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数量及供货时间要求按时、按量到货,并按招标人的要求卸载及码放货物,运输费用和风险由中标人负担。

3.★包装标准

3.1产品的包装按招标人的标准执行,采用纸箱包装,纸箱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毛重、生产日期。中标人如果改变产品包装,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招标人。

3.2中标人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防变形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包装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

3.3包装应能保证产品的安全运输。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风险损失均由中标人负担。

3.4产品包装上的印刷文字字迹清楚,内外包装均应清洁、牢固、无破损。

四、★验收要求

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2.初步验收:产品运抵招标人指定地点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中标人应及时通知招标人清点产品数量,开箱检验外观、规格尺寸。(注:初步验收仅考核中标人交货时间、产品基本要求,不作为最终验收通过保证。)

3.最终验收:产品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应及时通知招标人进行外观、数量、规格尺寸、使用功能、产品性能等方面的验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共同签署终验报告和实际采购清单并据此结算实际采购价款。

4.招标人在验收和供货阶段均有权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对中标人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将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人应向招标人退回所有已收款项,并赔偿招标人的所有损失。

5.验收时中标人须派代表参加。

6.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含第三方检测费用)。

7.一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中标人必须于该批货物交付之时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运离交货地,如未于当时运离交货地,该货物损坏、灭失风险由中标人承担,由此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中标人在交货时应附随交货清单一式二份、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需提供海关进口报关单等,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拒付该部分的货款。中标人经招标人催要,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补交的,视为逾期交货。

五、★质量要求及售后服务

1.质保期: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2.中标人在国家“三包”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自产品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招标人可选择换货。

3.质保期内,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人于2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派技术人员现场排除质量问题。若现场无法解决,则由中标人负责将产品送至指定机构维修,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质保期范围内维修费和人工费由中标人承担。

4.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产品维修时间超过48小时的,中标人免费提供同型号产品临时替代。

5.中标人提供专门售后服务人员,售后热线7*24小时。

6.质保期外,中标人承诺继续为招标人提供长期维修服务,并按成本价收取相关维修费、材料费、配件费等。

六、投标资格要求与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资格性要求。

七、投标要求

1. 本项目按1个合同包进行招标。投标人中标后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包、分包。

2. 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全套配置清单,并详细列出投标产品品牌、规格、产地、质量等级、生产厂家、保质期等。

3.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的材料构成说明、工艺流程说明、性能说明、产品标准、主要质量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资质证明资料。

4.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不得降低招标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档次,其质量等级、制造、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

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进行逐项响应。

6. 投标人应明确投标响应情况和招标要求存在正负偏离情况。

7. 投标人必须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能提供本地化服务。

8.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以上投标要求若需要提供证明文件、材料的,均应在投标材料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八、样品要求

1.样品评分采用评明标方式。样品提交时请按照样品接收现场联系人的安排,分类或分项摆放。

2.样品统一提交和摆放时间: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14日 8:00-11:00,14:00-17:00。所有投标人摆样不得拍照、损坏其他投标人样品、完成摆样后不得滞留现场。

3.样品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5日17时00分,截止时间后所有投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撤离样品现场。

4.送样联系人:邬女士137*****817

5.样品提交地点:厦门市花屿路3号机务楼5楼。

6.中标人的样品将移交甲方,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未中标的投标人请于中标公告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自行取回其提交的样品,若逾期未取回样品,招标代理机构将不对其负任何保管责任,同时视为投标人放弃对该样品的所有权,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处理该样品。

7.中标人的样品作为验收依据,待交货验收完毕后方可退回。

8.投标人应提交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样品,样品将作为评审及验收的依据。

9.样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数量

单位

对应序号

请见《2024年厦航费尔蒙酒店餐饮瓷器(国内品牌)需求清单》

备注: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摆放完毕,摆放样品时须用标签纸标明实物样品与需求清单产品的对应关系。

九、报价要求

1. 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应分单价、小计和总价。

2. 本项目报价为包干价。报价应为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交付完毕所有发生的费用,包括产品、包装物生产制造、包装、运输、装卸、采购保管、人工、配送、保险费、售后服务、资料图册提供及伴随服务等费用。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投标人应自行核算项目正常、合法运作及使用所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3. 投标人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得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4. 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5. 《招标货物一览表》当中涉及的产品数量均为预估量,最终供货数量根据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以本次招标中标单价据实结算。相关风险投标人应予以充分考虑。中标后,投标人不得因此拒绝签署或履行合同。

6.★招标人保有对中标人报价产品的销售权。如涉及额外的包装、运输等费用,双方另行根据产品的销售方案进行协商。

十、★结算方式及付款

1.货到验收合格并移交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结算文件(税率13%),甲方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并认证成功后二个月内支付货物金额的100%。

2.乙方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规定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之日起十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若乙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发票无法认证成功,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3.本合同价格标准列明含税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中标金额的5%(千位向上取整)。

十一、★知识产权

中标人保证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招标人在使用该产品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人对招标人使用该产品主张权利,由中标人负责处理一切纠纷及相关事宜。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赔偿招标人的全部损失,其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赔偿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和与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

投标人必须保证招标人在使用其中标货物过程的任何时候不受到知识产权或版权的纠纷,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完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所出具的本项目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或版权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完全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人有权于合同期满后,使用该设计稿由其他生厂商生产相关产品,中标人无权向招标人或其他生产商索取任何费用。

十二、合同签订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持《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作为合同订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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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格式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修改相关条款,但不得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合同号:

甲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中标人:中标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54*****X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厦门市东黄路321号 注册地址:中标人注册地址

电话:0592-******* 电话:中标人电话

账号:426*****8730 账号:中标人账号

开户行:中行厦门分行机场支行 开户行:中标人开户行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_________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价款、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甲方)

产品名称(中标人)

规格型号

单位

含税单价(元)

不含税单价(元)

采购预估数量(如有)

税率

含税

总额

(元)

备注

1

物资名称

2

总计:

总计大写: 人民币***元整

注: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综合取费。【综合取费包含施工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规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检验试验费、水电费、管理费、利润、风险包干费、维保费、成品保护费、相关政府部门的报验费、其他费用、市场变化或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等原因导致人工费、材料设备费等其他费用上涨的价差、税金等一切费用的包干费用。】

上述数量为预估采购数量,甲方对实际采购数量不保底、不设上限,以实际订单数量为准。

第二条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 甲乙双方对产品质量标准约定为:①合同双方约定的特别标准;②按国家标准执行;③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④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⑤无企业标准的,则按行业标准执行。

2. 其他要求: 。

第三条交货

1. 交货时间:以甲方采购订单载明的交货时间为准。

2. 交货地点:具体地点以甲方采购订单为准。

3. 交货准备: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全面的检验,并于交货验收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的检验证书包括并不限于《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等证书及提供必要的手段协助甲方验收货物。

4. 中标人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数量及供货时间要求按时、按量到货,并按甲方的要求卸载及码放货物,运输费用和风险由中标人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不计损耗,按实际情况验收。

第五条包装标准

1.产品的包装按甲方的标准执行,采用纸箱包装,纸箱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毛重、生产日期。中标人如果改变产品包装,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2.中标人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防变形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包装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

3.包装应能保证产品的安全运输。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风险及损失均由中标人负担。

第六条产品安装、调试

1.安装期限:产品送达甲方后___个日历天内,中标人应按甲方要求完成全部产品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1.1 甲方联系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1.2 中标人联系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2. 在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移交给甲方前,中标人负责全部货品的现场储存、保护及成品保护:并且中标人还应负责现场其他成品、半成品材料或工程等的保管与保护;若发生货品丢失、损坏或成品、半成品工程损坏,均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3. 中标人在安装期间应确保工作面的整洁、卫生、及时清理杂物、不污染、不损坏安装现场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影响其他装修施工单位及产品供货单位的正常工作。

4.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产品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5. 中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办法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安装过程中所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中标人应负全部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

1.验收标准:按双方特别约定标准或封样的样品为准,如无特别约定或样品,则以第二条“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约定内容为准。对于循环类采购物资,中标人须于样品保质期到期之前的5个工作日内更换有效样品。到货后 内甲方完成验收,验收后(验收时效)个月内提出异议有效。

2.甲方有权利随时对本合同范围内产品的生产过程及到场货物进行检查,中标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如甲方认定产品的用料、工艺或组件质量不合格,中标人应立即按照合同质量要求重新生产。

3.一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中标人必须于该批货物交付之时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运离交货地,如未于当时运离交货地,该货物损坏、灭失风险由中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中标人应在供货的同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书、原产地证明、海关进口关单发票、检测报告等甲方认为必要提供的所有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若因为中标人没有提供上述资料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____。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中标人在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中标人愿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本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担保:中标人将积极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元整(¥XXXX元)。

2.本履约保证金作为中标人认真履行合同及协调条款的保证。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中标人违约导致的赔偿或违约责任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减后中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3.履约保证金将在双方权利义务结清且扣除中标人相应赔偿或违约金额(如有)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九条结算

1.货到验收合格并移交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结算文件(如有)。

2.中标人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规定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之日起十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货款的100%给中标人。若中标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发票无法认证成功,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中标人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3.本合同价格标准列明含税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采购订单

1.甲方在采购平台发布的电子采购订单、采购订单纸质原件或传真件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的采购数量和交货时间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中标人应严格按采购订单约定的数量和时间交货。

3.中标人对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应于48小时内在供应商协同门户进行线上确认,并确保实际订单的数量和发货时间与平台一致。

4.合同有效期内下达的订单即使实际交付货物时间超出合同有效期,中标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中标人除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有)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中标人还应退还甲方己付的全部相应货款(如有)。同时,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中标人所缴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标人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选择下述( )执行:

(1)甲方有权拒收,中标人应负责在【XX小时/XX天】内完成包换或补货。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处理;

(2)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标人不履行合同处理。

3.中标人逾期交货的,合同双方按下述条款执行:

(1)中标人应就该批次交货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订单总金额xx%】/天。

(2)如果逾期超过【XX小时/XX天】,甲方有权视情况取消当期采购订单直至解除本合同。因中标人逾期交货致甲方取消当期采购订单或解除合同的,按中标人不履行合同处理。

4.中标人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供货之外的其它违约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交更新产品资质、违反安全质量要求、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等,中标人须按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甲乙双方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由甲方选择,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与合同双方之间应无任何经济、行政等隶属关系,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且未完成整改及违约赔偿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中标人支付所有应付款项。

7.甲方暂停付款不构成逾期付款,且中标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除应支付订单约定的金额外,还须按逾期付款金额的 1‰/天向中标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致使中标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中标人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数量)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书面一致认可方可解除。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中标人履行合同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中标人时合同解除,中标人应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1)中标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经甲方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2)产品与提供样品或技术文件不符,致使产品要求、性能发生改变;

(3)中标人服务承诺不能兑现,经甲方书面函告后,仍不能兑现的;

3.甲方根椐生产及实际需要有权书面通知中标人随时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人对甲方使用该产品主张权利,由乙方负责处理一切纠纷及相关事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其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赔偿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和与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在使用其中标货物过程的任何时候不受到知识产权或版权的纠纷,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及合同履行中所不能顶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7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第十五条合同纠纷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1. 各方在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方式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各方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 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 就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相对方。

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 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3日;

(3)电子邮件: 发送方电子邮件系统显示达到收件方服务器时视为成功送达。

3. 一方通讯地址、联络方式或联系人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被通知方之前, 通知方应当承担因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化所导致的风险责任。

4. 中标人同意,除非甲方收到中标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中标人在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中标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甲方最近所知的中标人通讯地址的,以中标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中标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第十六条 其他

1. 中标人库存备货量不得超过甲方合同期内采购需求。合同终止前三个月,中标人应向甲方书面确认剩余库存量及合同期限内的甲方剩余采购需求数量,由双方共同确认库存备货量,甲方在合同期内完成备货量的订单下达。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再向中标人下达订单,也无义务协助中标人处理库存产品。

2. 中标人同意在日常商务差旅活动中优先乘坐甲方航班,并同意将采购合同有效期内所购甲方的机票出票量、出票金额作为合同到期续签时,甲方对中标人评估的重要参考信息。中标人可与甲方另行签订《单位客户销售合作协议》,据此享受甲方提供的积分奖励、增值服务等相应优惠政策。

3. 如甲方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有采购需求,可直接向中标人发送采购订单,中标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货物。

4. 合同期间如遇产品型号升级,可视情签订补充协议。

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数量)份,甲方执(数量)份,中标人执(数量)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中标人: ***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反商业贿赂协议

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甲乙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订立本协议。

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规定,坚决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行为,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合法经营、廉洁从业。甲乙双方应当保持正常的业务合作和业务交往,双方的业务洽谈信息以书面确认为准,不能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2.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中标人索要和收受中标人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和手续费等;不得索要或收受中标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业务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不得在中标人报销应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或接受中标人为其本人或其家属亲友谋取私利提供方便。

3. 中标人不得给予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商业回扣;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参加超出正常业务联系的交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赴宴、旅游等高消费娱乐活动、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等;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给予甲方工作人员或其家属亲友不正当利益。

4. 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向对方反馈或举报。

5. 甲方如发现中标人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可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6. 若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的内容针对本方员工开展反商业贿赂调查的,对方应积极配合,且无偿提供涉及调查的所需资料,保障调查的顺利进行。

7. 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具有与主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8. 双方监督联系方式:

甲方监督电话:0592-*******;甲方监督邮件:cgjd@xiamenair.com;

中标人监督电话: ;中标人监督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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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厦门,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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