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财政局兰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指引》的通知

兰溪市财政局兰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指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

现将《兰溪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溪市财政局

兰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兰溪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指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规范完善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增强对公平竞争审查中重点、难点问题的实务指导,特制定本指引,供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时参考。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七)《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八)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

二、审查主体

起草政府采购领域政策文件、采购文件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

三、审查对象

1.起草单位起草制定的政府采购领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文件);

2.起草单位起草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包含: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等(以下简称采购文件)。

四、审查方式

(一)自我审查。按照“谁制定 谁审查”原则,起草单位负责政策文件、采购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起草单位建立完善并按照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拟由市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文件,按照《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由起草单位初审后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审查。

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文件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联合审查。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的政策文件或者涉及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起草单位可向市市场监管局商请联审。

(三)第三方协助审查。鼓励起草单位在审查时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或引入第三方评估。适用例外规定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策措施,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五、审查标准

(一)起草单位应当尊重、保障采购人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方式;

2.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为采购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

4.为采购人指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专家成员;

5.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6.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采购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二)起草单位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政府采购活动;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5.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或以“本地化服务能力”等模糊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6.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7.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8.设定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

(三)起草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或非必要的资质、资格条件和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超出实际需要或承接项目非必要的资质要求,如:工程类项目设置的资质要求高于承接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要求等;

2.将国内非普遍性的认证或认证有对企业规模作出限制作为资格条款,如:供应商需具有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

3.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4.将技术需求作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指标,如:应根据项目实际来确定采用特定数值或数值范围的,通常优先采用数值范围,以扩大有效竞争。

(四)起草单位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将行政机关某类评定荣誉作为资格要求。如:税务部门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守合同重信用”评定均与经营年限相关,取得A级的必须经营三年以上等要求,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加分因素。

(五)起草单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

1.非必要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提供现场踏勘考察答疑;

2.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3.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如确有需要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制造商才能准确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制造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制造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不得少于三个。

(六)起草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保证金限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限定供应商缴纳保证金的形式,如现金缴纳等;

2.要求供应商缴纳的保证金比例超过相关规定;

3.要求供应商从特定机构、特定地区开具保函(保险);

4.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七)起草单位不得违法设置或授予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未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程序,授予特许经营权;

2.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八)起草单位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等。

(九)起草单位要落实政府采购的品牌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文件应当规定,多家供应商之间,只要有一个核心产品是同个品牌,就认定为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计算投标供应商数量以及中标人推荐方式。

(十)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六、审查流程

1.部门自查。起草单位在政府采购政策文件、采购文件(含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起草)起草过程中应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及本指引中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在采购人提交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在制定采购文件时实施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和公布。有关政策文件出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2.商请联审。确有需要向市市场监管局商请联审的,提请时应当保证必要的联审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商请联审时,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书面商请函、存在争议的具体问题及单位评估意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政策措施草案、公平竞争审查表、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政策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参照《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对于商请联审的重大政策文件、采购项目,必要时市市场监管局可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审查,充分吸纳专业意见建议。

附件:1.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高频问题清单

2.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流程图

3.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高频问题清单

序号

重点审查内容

1

是否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

2

是否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要求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特定组织形式)。

3

是否限定供应商所在地区或在本地注册。

4

是否直接规定或变相规定外地供应商不能参与招投标。

5

对供应商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是否超过实际需求的标准。

6

是否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将税务部门的纳税信用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守合同重信用”等有成立年限要求的评定荣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加分因素等)。

7

是否以供应商的所有制、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等)。

8

是否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9

是否要求供应商在中标后承诺一定时间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

10

是否要求供应商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售后服务点、设备仓库等。

11

是否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缴纳社会保险等。

12

限定供应商缴纳保证金的形式或要求供应商从特定机构、特定地区开具保函(保险)。

13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是否超过合同金额的2%(如上级对履约保证金有最新调整,从其规定)。

1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是否超过合同金额的1%(如上级政策对履约保证金有最新调整,从其规定)。

15

投标、履约保证金退还条款中是否存在逾期不计息或无息退还等表述。

16

是否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7

是否直接指定或变相限定某一品牌、某一供应商。

18

是否将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及评分标准(如以县、市、主管局机关单位颁发的荣誉作为加分条件)。

19

在评分标准中对外地经营者是否设置歧视性的资格资质要求(对供应商在本地内现有的体系、服务点等作为加分条件)。

20

对供应商融资银行、贷险机构是否限定或指定(如1.要求供应商选择本地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公司保单;2.指定、推荐本地范围的线下合作银行等)。


附件2



附件3

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

代理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 话

审查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 话

编制采购文件相关情况说明

签字: 盖章:

采购单位法制机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采购单位负责人

意见

签字: 盖章: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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