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 自 以来 □ 承接过 □ 完成过 / 业绩;
3.4 本次招标 □ 接受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3.5 ( 招 标 人 需 要 增 加 的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要 求 ) 投 标 人 未 被 “ 信 用 中 国 ”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列 入 “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 及 “ 信 用 中 国 ( 浙 江 ) ” ( http://credit.zj.gov.cn/ ) 列 入 “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 。 ( 本 条 无 需 提 供 网 页 截 图 或 证 明 , 只 需 在 “ 投 标 承诺书”中进行承诺即可) ;
□ 3.6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招 标 的 , 投 标 人 ( 或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 须 为 中 小 企 业 , 并 提 供 《 中 小 企 业声明函》。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7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注 册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的 建 筑 工 程 二 级 及 以 上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 职 称 : / ) , ? 同 时 具 有 对 应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如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存 在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或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则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开 始 时 间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包 括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以来 □ 承接过 □ 完成过 / 业绩;
□ 3.8 ( 招 标 人 需 要 增 加 的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要 求 )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如 为 一 级 建 造 师 的 , 一 级 建 造 师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须 符 合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实 行 一 级 建 造 师 电 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的规定 。
(三)其他:
? 3.9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具 有 对 应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配 备 人 数 不少于 2 个;
3.10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建 筑 市 场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 以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黑 名 单 记 录 、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记 录 和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的 信 息 为 准);
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1-11-01 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4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列 入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名 单 ( 有 效 期 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5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