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新建厂房一及南1#门卫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资审公告
汽车零部件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新建厂房一及南1#门卫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
汽车零部件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工程名称)新建厂房一及南1#门卫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汽车零部件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无锡市惠山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汽车零部件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惠行审备[2023]500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无锡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无锡梁溪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新建厂房一及南1#门卫工程施工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 项目概况 | ||||||||||||||||||||||||||||
2.1.1 建设地点: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锦祁路与惠洲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工业转型集聚区北惠路109号 | ||||||||||||||||||||||||||||
2.1.2 建设规模:本项目汽车零部件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本期工程为新建厂房一及南1#门卫工程,总建筑面积约*****.76㎡(其中厂房一*****.53㎡,门卫29.23㎡),含厂房及3层辅房;厂房一梁底标高13.00m,建筑高度15.45m;厂房一为门式钢架结构,辅房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本项目建筑最高层数为地上3层,最高高度为15.45米,最大单跨跨度33米,单体建筑最大面积为*****.56㎡。 | ||||||||||||||||||||||||||||
2.1.3 合同估算价:9990.0万元 | ||||||||||||||||||||||||||||
2.1.4 工期要求:3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2025年10月20日 | ||||||||||||||||||||||||||||
2.2 招标范围:招标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汽车零部件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新建厂房一及南1#门卫工程,主要包括(1)土建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地坪桩工程、桩基础工程、新建厂房一及门卫土建工程和新建厂房一钢结构工程;(2)安装工程:新建厂房一和南1#门卫的水电、消防工程,暖通、排风、排油烟工程,智能化、室外消防、室外电气、室外给水工程;(3)室外配套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室外道路工程、雨污水管道工程。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二级](含)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一级] (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 ||||||||||||||||||||||||||||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 ||||||||||||||||||||||||||||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 ||||||||||||||||||||||||||||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 ||||||||||||||||||||||||||||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 ||||||||||||||||||||||||||||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项目负责人近三年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个合同金额≥7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材料缺一不可。上述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必须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经发包人加盖单位公章认可的人员变更资料。类似工程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类似工程的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资格预审公告发布首日起向前推算;类似工程单个合同金额以施工合同上所注为准。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诚信信息库的信息为准。 自2022/10/31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3/10/31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4/07/31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
3.4 投标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联合体牵头人资质要求: | ||||||||||||||||||||||||||||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资格预审方法 | ||||||||||||||||||||||||||||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 ||||||||||||||||||||||||||||
5.评标方法 | ||||||||||||||||||||||||||||
本工程采用 三合一综合评估法(两阶段)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 | ||||||||||||||||||||||||||||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 ||||||||||||||||||||||||||||
6.1 获取时间:2024年10月31日 17:00 至2024年11月05日 23:59 ; | ||||||||||||||||||||||||||||
6.2 获取方式:申请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 ||||||||||||||||||||||||||||
本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 | ||||||||||||||||||||||||||||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 ||||||||||||||||||||||||||||
7.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11月11日 13:30 | ||||||||||||||||||||||||||||
7.2 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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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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