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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晋财综〔2024)47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土
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
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征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加强
征管,为保护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应有作用。贯彻落
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要求,为进
步规范征管范围、畅通信息交流、强化协同监管,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计征范围征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损
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矿产
资源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
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量
(采掘、采剥总量)为原矿采量和原矿开采过程中剥离的土、沙、
石、渣等附着物的总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矿产资源生产单位
和个人自行申报的基础上,依职责对其开采期的开采量(采掘、采
剥总量)进行审核,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的计征范围应征
尽征。
二、健全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建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协作
机制。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信息系统互联
互通和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工作。按照“谁开具缴费凭证,谁录入,
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产生的缴费信息录入电子税务局,实现征
管信息互联互通。省税务局要统一向省水利部门提供全省征收
数据。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管户底数、计征基数,
对费源心中有数;加强大数据比对,开发分析模型,常态化监测费
源流失点;加强政策宣讲和引导,优化缴费服务,提醒缴费人规范
缴费。
三、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执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缴
费人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执法检查,对欠缴、漏缴和拒
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按《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处理,各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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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协同配合。
省财
恩人
的A
海政
山酉省永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省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印发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