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系人:刘峰 | 联系电话:0531-********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370*****14002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行政处罚 | 370*****14011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 | 行政处罚 | 370*****14004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 | 行政处罚 | 370*****14186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 | 行政处罚 | 370*****14035 | 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处罚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 | 行政处罚 | 370*****1418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 | 行政处罚 | 370*****14045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 | 行政处罚 | 370*****14007 | 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处罚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9 | 行政处罚 | 370*****14021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0 | 行政处罚 | 370*****14061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1 | 行政处罚 | 370*****14059 | 对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行为的处罚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2 | 行政处罚 | 370*****14026 | 对参保单位解除、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未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未出具相关证明、未公布或告知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三条:参保单位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二)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3 | 行政处罚 | 370*****14034 |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人民币。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4 | 行政处罚 | 370*****14037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5 | 行政处罚 | 370*****14024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6 | 行政处罚 | 370*****14046 |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7 | 行政处罚 | 370*****14054 | 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证据材料、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8 | 行政处罚 | 370*****14001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9 | 行政处罚 | 370*****14004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0 | 行政处罚 | 370*****14032 | 对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7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1 | 行政处罚 | 370*****14048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2 | 行政处罚 | 370*****14001 | 对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3 | 行政处罚 | 370*****14015 | 对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4 | 行政处罚 | 370*****14036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5 | 行政处罚 | 370*****14005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6 | 行政处罚 | 370*****14025 |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7 | 行政处罚 | 370*****14057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8 | 行政处罚 | 370*****14014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9 | 行政处罚 | 370*****14056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0 | 行政处罚 | 370*****14030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1 | 行政处罚 | 370*****14023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2 | 行政处罚 | 370*****1418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3 | 行政处罚 | 370*****14018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4 | 行政处罚 | 370*****14065 | 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5 | 行政处罚 | 370*****14020 |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6 | 行政处罚 | 370*****14002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7 | 行政处罚 | 370*****14040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8 | 行政处罚 | 370*****14184 | 对用人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9 | 行政处罚 | 370*****14039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0 | 行政处罚 | 370*****14017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1 | 行政处罚 | 370*****14013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2 | 行政处罚 | 370*****14010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非法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3 | 行政处罚 | 370*****14060 | 对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4 | 行政处罚 | 370*****14052 |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处罚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过一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5 | 行政处罚 | 370*****14064 |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6 | 行政处罚 | 370*****14182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7 | 行政处罚 | 370*****14047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8 | 行政处罚 | 370*****14055 |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 |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9 | 行政处罚 | 370*****1400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0 | 行政处罚 | 370*****14043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1 | 行政处罚 | 370*****14038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2 | 行政处罚 | 370*****14189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3 | 行政处罚 | 370*****14063 |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4 | 行政处罚 | 370*****14006 |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5 | 行政处罚 | 370*****14009 | 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6 | 行政处罚 | 370*****14028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7 | 行政处罚 | 370*****14183 | 对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8 | 行政处罚 | 370*****14062 |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过法定民主程序的处罚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9 | 行政处罚 | 370*****14002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0 | 行政处罚 | 370*****14053 | 对用人单位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处罚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1 | 行政处罚 | 370*****14005 | 擅自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擅自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受教育者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2 | 行政处罚 | 370*****14033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下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3 | 行政处罚 | 370*****14050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4 | 行政处罚 | 370*****14031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或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下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5 | 行政处罚 | 370*****14049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6 | 行政处罚 | 370*****14044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7 | 行政处罚 | 370*****14012 | 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8 | 行政处罚 | 370*****14008 | 对企业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企业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9 | 行政处罚 | 370*****14042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0 | 行政处罚 | 370*****14016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1 | 行政处罚 | 370*****14051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2 | 行政处罚 | 370*****14058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3 | 行政处罚 | 370*****14022 |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4 | 行政处罚 | 370*****14188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5 | 行政处罚 | 370*****14027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6 | 行政处罚 | 370*****14019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7 | 行政处罚 | 370*****14041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8 | 行政处罚 | 370*****14003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9 | 行政处罚 | 370*****14029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备注:事项类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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