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函
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函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经核,你司因儋州市天角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的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用于生活用房。经套核土地规划和现状图及现场实地核查,根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该临时用地函复如下:
一、你司选址位于儋州市中和镇和平村委会地界,土地面积共0.7690公顷(合约11.54亩),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根据儋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儋州市土地利用现状(2022年度变更),该宗地块规划用途不涉及占用三区三线,涉及占用林地,现状地类为乔木林地和工业用地。我局原则上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该宗地用于儋州市天角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生活用房。
二、该宗地用途只限于临时生活用房,期限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算)。你公司必须按约定的期限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你司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土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三、该宗地范围内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你公司负责支付;涉及其他相关手续的请依法依规办理后方可使用土地。在本使用期限内,该宗临时用地若政府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时,你司必须无条件服从。临时用地到期或政府通知征用该宗地之日起一个月内,你司应自行清除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逾期视为放弃所有权。
四、你公司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半年内,必须按照《儋州市天角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生活用房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同时,在函复下达后10天内,到我局缴纳土地复垦费24.84万元。
五、其他相关事宜,按合同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此函。
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联系人:杨子唯联系电话:0898-********)
抄送:儋州市中和镇人民政府
标签: 临时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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