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阜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宗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阜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宗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广大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阜政发〔2011〕26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15〕29号)及相关法规政策,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下达《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阜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宗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阜州政征〔2024〕17号),对该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阜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宗地项目位于:阜阳经济开发区裕安路以东、复兴大道以北、南屏路以西,占地面积******㎡,(折合415.569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颍州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三、实施单位:安徽阜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征收签约期限:依据项目启动的时间确定。
五、征收补偿:详见附件《阜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宗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阜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宗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阜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宗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阜政发〔2011〕26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15〕29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阜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宗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阜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宗地项目。
二、征收范围
阜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宗地项目位于:阜阳经济开发区裕安路以东、复兴大道以北、南屏路以西,占地面积******㎡,(折合415.569亩)(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为颍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征收部门为区房屋征管中心,实施单位为安徽阜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房屋拆除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对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文明生产负责,同时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及《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颍淮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开始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项目实施单位确定。
五、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由项目实施单位确定。
(二)搬迁期限
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区房屋征管中心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区房屋征管中心报请区政府,通过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予以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用途、建筑面积等,不能直接作出认定的,由区政府协调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房屋征收、测绘、房地产估价等部门、机构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成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屋
已经依法登记的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其用途和建筑面积等,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确实有错误外,直接以登记记载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
1.被征收房屋虽然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已依法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未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部分为合法建筑,其用途、建筑面积等直接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用途、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许可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部分,为违法建筑。
2.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其用途、建筑面积等,由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房屋航测平面图记载的内容和土地用途、房屋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认定。
3.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虽然有记载,但系通过非法占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土地,非法购买、租赁土地,非法填垫河塘,非法占有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方式所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4.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没有记载的,且未依法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七、征收评估
征收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和办理。
八、征收补偿
对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和按本方案第六条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按照调查确认的用途和面积分别按住宅或非住宅给予相应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一)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照依法评估的结果确定。
2.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市场评估价增加不超过15%,结算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3.住改非房屋补偿。对经依法登记为住宅或者按照本方案规定被认定为住宅的房屋且直接用于商业经营的沿街一层结构独立的房屋,征收时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10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依法取得相关营业证照、履行纳税义务;(2)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4.征收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承租人要求购买并获批准的,由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购买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照依法评估的结果确定。
2.产权调换。根据其具体用途按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市场评估价增加不超过5%,结算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利用非住宅房屋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平均使用效益,结合纳税、停产停业期限等情况,合理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自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计算,经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一次性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10个月计算。
九、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标准
产权调换房屋采取就近安置方式,户型标准以规划要求和设计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选房顺序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
十、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一)搬迁和回迁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分别计算搬迁补偿费和回迁补偿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施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施设备等货物的运输费和设施设备安装费;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设施设备损失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每月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得低于3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为10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为自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过渡期限暂定30个月。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仍按照原标准支付。
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进行临时安置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内,被征收人仍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周转用房。
十一、奖励和补助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政策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被征收合法房屋(含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部分,下同)价值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再给予20%的奖励。在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部分)计算,另在此基础上给予10%的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给予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和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不找补差价。另外,在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优惠10%购买;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优惠5%购买。不再执行本方案第八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增加15%,结算与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办法。
(二)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在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基础上,分别给予30%、15%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部分)1:1产权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提高15%后结清差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照常发放;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可按照房屋评估价值提高8%后结清差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照常发放。不再执行本方案第八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增加5%,结算与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办法。
(三)其他奖励
1.违法建筑搬迁补助。除系通过非法占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土地,非法购买、租赁土地,非法填垫沟河塘,非法占有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所建的违法建筑外,其他违法建筑按以下标准给予照顾性搬迁补助(房屋用途均不得按商业用途认定):
2006年阜城房屋航测图有记载的违法建筑,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按类似合法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80%,给予货币化补助;第二阶段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按类似合法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40%,给予货币化补助。
2006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无记载、2011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的违法建筑,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按类似合法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40%,给予货币化补助;第二阶段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按类似合法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化补助。
2.对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未按期完成搬迁的上述违法建筑,以及2011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无记载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任何补偿、补助。
不建少建违法建筑的奖励。征收个人利用其合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建造的住宅房屋,建筑容积率(含违法建筑)小于0.8的,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房屋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不得包括公共用地和无合法独立使用权的间隙地等。
3.购房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属于当地居民且无其他住房,选择货币化补偿并用全部补偿款自购住房安置,补偿款不足购买90平方米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就近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单价×(9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未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不得分户处理,被征收人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房屋分户、转移房屋等不当方式享受该购房补助。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一)区房屋征管中心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以及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以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区房屋征管中心报请区政府,区政府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有关房屋的调查认定结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等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监督。
(二)自本方案公布征求意见之日起,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本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三)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阜政发〔2011〕26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15〕29号)及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由区房屋征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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