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松征地房补告第2号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松征地房补告第2号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房补告〔2024〕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20]第016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松江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叶新-大叶公路(叶榭镇界-奉贤区界)道路改建工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松江区叶榭镇;
2、居住房屋产权数3,建筑面积809.2平方米;
3、非居住房屋产权数0,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松江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人民币,下同)。
2、松江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元。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 √ );
②产权调换( √ );
③易地新建( )。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②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坐落叶榭镇叶政路968弄(文叶新苑小区),总建筑面积874.29平方米,出售均价7080元/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沪(2023)松字不动产权第******号。
规格:
规格 | 单套面积(平方米) | 套数 |
一室户 | 57.54 | 1 |
三室户 | 117.53 | 1 |
三室户 | 117.53 | 1 |
一室户 | 57.50 | 1 |
二室户 | 78.93 | 1 |
三室户 | 117.53 | 1 |
二室户 | 78.93 | 1 |
一室户 | 57.50 | 1 |
二室户 | 76.37 | 1 |
一室户 | 57.54 | 1 |
一室户 | 57.39 | 1 |
②产权调换采用期房安置,期房坐落 / ,总建筑面积约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出售均价0元/平方米,预计交房日期为 / 。
规格
规格 | 单套面积(平方米) | 套数 |
/ | / | / |
4、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为 / ,易地新建安置补偿费0元。
5、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元;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元;
③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元;
④其他补贴费用标准为*******元。
6、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
7、其他事项: / 。
(二)非居住房屋补偿
1、共同举办企业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评估得出) / ;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得出) / ;
③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 ;
④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 ;
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 ;
⑥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 ;
⑦其他费用: / 。
2、其他企业补偿费用包括:
①房屋价格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
②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 ;
③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 ;
④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 ;
⑤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 ;
⑥其他费用: / 。
(三)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认之日起20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四)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地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五)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上海市松江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六)其他事项:
1.本方案参照《叶榭镇叶大公路、叶新公路拓宽工程征收(动迁)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土地)》等相关文件拟订。
2.本项目安置房源为现房,签约期内签约的被补偿户,房屋安置过渡费按6个月发放,房屋安置搬迁费按2次发放;依法强制执行的被补偿户,将不再发放房屋安置过渡费和房屋安置搬迁费。
3.本方案按照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进行补偿,即被补偿户在取得货币补偿资金后用于购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安置房源。
4.关于房源配置等未尽事宜,将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决策。
四、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12月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松江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松江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并经松江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方老师
联系地址: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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