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武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一、决策名称及概述
决策名称: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单位: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决策概况:武汉市于2014年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4〕7号),用于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通告于2019年7月1日过期。为确保收费工作正常开展,武汉市城管委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相关部门多次磋商,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部门职责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指导武汉市征收工作。《通知》通过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论证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各区城管、发改、税务相关部门: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长江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维持2014年颁布的征收标准不变。(详见附件)
(二)本市中心城区居民和单位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税务、城管部门委托相应的城市供水企业(含自备水源单位)收取其水费时一并收取,也可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或由税务部门委托城管部门向其收取。
(三)新城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仍按照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方式和收费标准进行征收。
(四)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后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税务部门负责向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征收;城管部门负责费源立户、核费、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
附:武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决策涉及的利益群体、社会组织及对本决策的社会影响有疑问的相关单位。主要征求公众可能关心的对本决策应采取的社会维稳措施等的意见、建议及其他相关问题。
(一)该《通知》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意见;
(二)该《通知》实施对市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三)该《通知》实施对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四)该《通知》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
(五)公众对该《通知》实施的态度和建议。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形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主管单位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反映《通知》社会维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15日。
五、联系方式
(一)项目主管单位
单位名称: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联系人及电话:邓军 027-********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13号百步亭大厦17楼
邮箱:********@qq.com
(二)报告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湖北省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李文胜 136*****653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616号合璟国际5楼
邮箱:*********@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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