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招标人招标过程工作指引手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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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招标人招标过程工作指引手册》的通知

宿公监管〔2024〕14号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主体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现我局探索制定《招标人招标过程工作指引手册》,供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参考使用。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

招标人招标过程工作指引手册


招标人招标过程工作指引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列举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重点事项,为招标活动中招标人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指导。

一、招标前准备阶段

1.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决策约束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防范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招标内控制度,在招标内控制度中应当包含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机制,并就职责分工、选择方式、选择标准及决策程序进行明确。

2.切实保障招标人自主权。招标人在以下环节具有自主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3.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招标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4.严格执行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5.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6.排查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不合理条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7.落实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8.科学规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总体上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规范、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选取事项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规范决策。招标人可以合理设置代理机构评价权重,综合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信用奖惩状况、同类项目代理业绩等情况为代理机构作权重评价标准,并综合项目属性特点,全盘综合考量。

9.规范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在自主选取招标代理过程中,可以约定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未完成的代理项目达到一定数量时不能参与新项目的竞争,代理项目是否完成以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作为判断依据。

10.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提高编制质量,保证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

11.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12.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可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

13.鼓励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招标人可以借鉴各企业、政府等建立的招标、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将招标采购队伍专业化。

二、开标、评标、定标阶段

14.确保开标过程合法有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派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会议。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5.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可以依照《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根据项目需求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专业,并在平台内合规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抽取的评标专家专业类别须符合项目特点及专业要求,不得随意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扩大至二级及以上类别进行抽取。招标人应当对评标评审履职行为进行评价,负责审查评标报告,在交易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16.制定完善的定标规则。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定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报告及质询相关资料作为定标的辅助参考。鼓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17.组织评标会议。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8.严肃评标纪律。招标人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评标专家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评标专家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的;评标专家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等情形。

19.依法依规处理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招标人应及时响应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应与招标人积极沟通,提出应对处理建议。属于招标人的责任的问题,招标人应当及时响应,并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20.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定标候选人实力、信誉、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履约能力,定标候选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以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项目等直接关系到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进行审查核实。

21.规范答复异议。坚持正确对待、冷静处理、认真核查、正面回应的异议处理方针,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异议,不得敷衍塞责、答非所问。招标人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科学合理的方式调查核实异议事项,应当对异议事项逐条答复,明确答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招标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22.中标人的确定。招标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其中采用“评定分离”方法招标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和定标要求确定中标人。

三、标后合同及履约管理阶段

23.落实履约管理主体责任。招标人是标后履约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合同履行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承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偷工减料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按合同处理同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24.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5.招标人对工程效果应严格验收。招标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应切实履行验收主体责任,健全验收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严格组织验收,对履约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及时公开验收结果。验收方案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制定,明确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及内容等事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验收主体、验收方法、验收流程、验收指标和标准、验收小组成员等要素。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招标人应责令项目负责人采取补救措施,向中标人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及时处理。

26.履约管理和招标效果评估。招标人通过建立对中标单位的履约评价管理机制,重点围绕中标人的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文明施工、总包管理、项目组织机构人期到岗履职管理、资料管理、投标承诺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形成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履约和招标效果评估结论,并建立中标单位的履约诚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27.信息公开。招标人应当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主要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并及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澄清修改、暂停或者终止招标、合同订立信息公示、合同履约及变更信息公示解值息及时公开。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招标人 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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