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规则基准数值”评估咨询的询价二次公告
关于《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规则基准数值”评估咨询的询价二次公告
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于2024年10月9日在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因投标人不足三家,不满足开标条件,现进行二次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合肥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合财综〔2020〕837号)等有关规定,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同时对市内企业的自行委托评估行为产生规范、示范、震慑效用,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就《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规则基准数值”中评估工作相关事宜公告邀请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本次响应、报价。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将组成评价小组进行会商,按照报价最低原则,选取3家以内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机构,作为对局行政处罚对象所属《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规则基准数值”进行评估的专业咨询机构。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不高于5.0万元。
一、响应机构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资产评估等专业评估资质;
3、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二、工作主要内容
针对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各个行政处罚对象所属《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认定问题,响应机构接受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各次委托,为其提供“裁量规则基准数值”评估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含:
1、安排车辆与专业评估师进驻待评估建设项目现场,严格遵守《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诚实守信,廉洁执业,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现场调查、资料收集、评定估算、内部审核、报告编制、档案归集等评估相关工作。
2、按照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要求时限提交评估报告,并负责对报告内容作出合法合规合理解释。
3、对评估过程中获取的全部执法信息严格保密,并积极为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提供合规性、专业性咨询意见及其它未尽事项。
三、响应报价要求
响应机构递交响应报价文件即视为承诺能够完成本公告载明的各项工作内容和要求,并自愿接受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各次委托,为其提供评估咨询服务。评估咨询实行按次委托,以每次委托评估的建设项目实际评估价值为计费依据,参照《安徽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皖价服字〔2010〕151号)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按照响应机构承诺报价折扣率计件收费。
响应报价文件包含两部分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响应函、符合本公告第一项“响应机构要求”的详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与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报价函。
以上两部分材料应分别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并分别密封递交。
响应机构应在2024年11月7日16时前,将响应报价文件直接交至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健康中路220号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411室,联系人:张菡,电话:0551-********。逾期递交不再接受。
四、评价会商方式
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将组成评价小组,先对第一部分资格审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响应机构是否符合本公告载明的各项要求,通过资格审查的机构方可进入报价阶段。
评价小组后对进入报价阶段的机构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局评估咨询机构。报价相同的,递交响应报价文件时间在前排序优先。后期,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实际需要出具委托函,按次委托评估咨询机构承接局行政处罚相关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规则基准数值”评估工作,并于其提交评估报告后结算支付相应费用。
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10月31日
注:裁量规则基准数值是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认定问题实施处罚裁量的数值,包括以下类型:
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方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2、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方法中“所需处置费用金额”;
3、通用裁量表行政处罚裁量方法中“基准数值”(如:所需处置费用/所收费用/货币金额/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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