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公告

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公告

嘉兴市南湖区七星桥埭水产品专业合作社等3家单位(名单附后):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参加2022年度、2023度年报公示,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在我局发布提示性期限内,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我局依法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吊销企业决定书文号 - 农专社.xlsx公示-2024年嘉兴市南湖区网络直播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xlsx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标签: 行政处罚 农民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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