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怀化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提升我市殡葬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我局拟订《怀化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列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现向社会公布,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1日---11月30日

二、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怀化市民政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4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00-12:00、14:30-17:30

邮箱:**********@qq.com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德善路568号市民政局312办公室

邮编:******

附件:《怀化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怀化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日


怀化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基本原则】?殡葬管理和服务要坚持便民惠民、绿色生态、文明节俭和维护逝者尊严的原则。

第二条【管理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旅广体、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动殡葬移风易俗,协助做好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和公益性殡葬设施设备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殡葬方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确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土葬改革区的公民死亡,提倡火化,但土葬改革区的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应当火化。

凡逝者生前留有遗嘱或者家属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遗体接运和火化】?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负责本区域内的遗体接运和火化服务活动,但有运送条件的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

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前款服务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信息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太平间的管理。禁止在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禁止医院工作人员向殡仪中介机构或个人倒卖死者及其亲属信息。

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依法查处。

第七条【三沿六区的管理】?禁止在?农田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铁路、公路、河道两侧规划控制区,以及城镇村庄建成(规划)区建造坟墓、硬化墓穴。

上述区域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民政部门对上述区域内已有坟墓,建立台账,采取绿化迁改结合分类推进的方式整治。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旅广体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散坟管理】?鼓励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迁入公墓、骨灰堂安葬或者生态安葬。

对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墓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发展规划逐步进行清理、迁移或者就地深埋,不留坟头。

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重建、扩建、硬化处理,不得建造宗族墓地。已经建造的活人坟墓依法予以拆除。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新建坟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第九条【殡葬服务费用】?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予以公布。

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公示。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惠民政策、监督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

殡葬服务机构不得依托基本殡葬服务设置不合理的延伸服务项目并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分解或者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设置强制性消费;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欺骗、诱导丧事承办人消费。

对违反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丧事活动管理】?城区和乡镇集中区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集中治丧,推行文明节俭办丧。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不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提倡治丧时间不超过三日。

办理丧事活动具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在城区私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搭设灵棚,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劝导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城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扎祭祀品、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制止;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殡葬活动规范】?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规民约,建立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组织,引导成员依法依规为村(居)民提供殡葬服务。

第十二条【生态安葬】?提倡以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鼓励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可以为实行生态安葬的逝者建立统一的祭扫场所。

第十三条【文明祭扫】?倡导文明祭扫理念,合理设置祭扫区域,推广集体共祭、网络祭奠等文明追思活动,鼓励敬献鲜花、植树绿化等文明祭扫方式。

第十四条【生效条款】?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标签: 殡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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