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专项技术服务合同
食品安全管理专项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服 务 合 同
甲方(委托方): 青岛市市南区教育体育局
住 所 地: 青岛宁夏路28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赵辉
委 托 代 理 人: 王琪
联 系 方 式: ********
通 讯 地 址: 青岛宁夏路286号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snshitang@sina.com
乙方(受托方):中食安心(青岛)食品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号65号楼一单元101户
法 定 代 表 人: 黎新华
委 托 代 理 人: 黎桑
联 系 电 话: 158*****627
通 讯 地 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号65号楼一单元101户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zsaxqd@163.com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 食品安全管理专项技术服务项目委托乙方提供 技术指导、相关咨询、培训、测评、评估报告 服务等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乙方提供相关资质等级 无
第一条 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1.1 服务对象名称:市南区局属25所有食堂的中小学
1.2 服务对象位置(或范围):见附件1
第二条 服务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以下服务事项:
1.能提供3名以上(含3名)食品安全技术服务人员为25所学校服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服务人员不得更换,并提供有效健康证明。(见附件2)
2.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为学校食堂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专项技术指导。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提供厨房各功能间现场面积及合理布局方案、地面及门窗、灯光、通风等硬件设施的设置指导,功能间的环境卫生、工用具生熟分开标志、各环节操作流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标准,餐用具清洗消毒、库房储存、采购验收,从业人员规范操作管理,预防食物中毒要求及预案演练等现场实际操作问题的检查指导,以及每次检查的结果和改进建议;
3.每个月到每所学校食堂服务2次,建立完善工作记录制度,每次检查后将详细记录提供给学校,双方签字确认,每月将各校检查情况送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每学期针对每所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出具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2份,每学期针对全区学校总体食品安全状况出具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至少1次;
4.每学期对全区学校食堂管理和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操作知识培训,必要时对个别学校进行现场专题培训。
5.针对学校食堂的实际操作,在每次现场检查中如果发现问题,将按照现场具体情况结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向学校及食堂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解决方案和建设性意见,并指导落实,对食堂操作流程进行全过程培训,通过跟踪服务、培训能够使服务工作达到实际效果。
6.协助学校食堂在加工及服务过程中全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及档案,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操作标识,建立文件管理规范体系。
7.协助学校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在每次检查后出具食品安全风险现场检查表,分析目前存在的风险程度,每学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指导评价。学校食堂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给校方提出改进要求及风险预警。
8.针对食品监督管理机构检查及各类投诉提供服务咨询及解决方案。
9.食品安全信息咨询服务项目:提供专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咨询服务;提供专业便捷的国内食品安全法规、标准、食品质量、安全咨询服务;及时提供国内的相关食品安全信息服务。
10.凡涉及工作流程、要求,学校提出的变更服务项目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执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执行。
第三条 服务期限
3.1 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为 1年 ,自 2016 年10月 8 日起至 2017 年 10 月 7 日止(首尾日均包括在内)。
本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3.2 双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完毕全部服务项目交接手续,并签订书面交接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对乙方的服务方案享有审查权、知情权,服务质量的评分权、监督权;对乙方的服务成果享有验收权、异议权。
4.2 为达成合同目的,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必要配合。
4.3 甲方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在满足甲方合同需要的基础上,乙方可以自行开展服务活动,安排服务时间和休息时间。
5.2 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资料及相关信息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5.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制定服务方案,公布服务费用开支明细,保管服务档案,接受甲方监督等。
5.4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乙方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
5.5 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该服务项目转交由第三方承办。
第六条 服务质量标准
乙方须按下列标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范》《青岛市中小学校标准化食堂考核评估标准》《青岛市中小学生营养餐管理规范》《青岛市市南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方要求执行的规章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专项技术服务业务;
第七条 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
7.1 收费标准: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依甲乙双方认同的下列收费办法计算:根据中标价格计算 ,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叁拾肆万捌仟元整,最终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
7.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甲方预付给乙方 20 %的服务费用;待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服务后 6个月 内,甲方再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的 40 %;余款待服务事项全部依约履行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10日内一次性结清。
7.3 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7.4 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服务费用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户 名: 中食安心(青岛)食品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875007
开户银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同安路支行
联 系 人:黎桑
联系电话: 158*****627
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5 甲方在支付每笔费用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政府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因整改造成服务工作逾期完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逾期完成工作处理;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 20 %的违约金。
8.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退还所收费用及利息,且乙方应按服务费总额的 20 %支付违约金。
8.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 20 %的违约金。
8.4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本合同服务项目转交由第三方承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 20 %的违约金。
8.5 本合同约定服务工作有完成时限的,如乙方逾期完成服务工作,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 0.03 %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 10 日未完成服务工作,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 20 %的违约金。
8.6 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7 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造成损失的原因以及数额,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
8.8 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等。
8.9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服务费的 0.03 %支付违约金。
8.10 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服务费总额 20 %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据实赔偿不足部分。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 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3 日内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
10.2 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合同书中未尽事宜或有任何修改,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
11.3 本合同书一式8份,双方各执3份,报法制办、报账备案使用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甲方每学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按合同规定执行;如出现做虚假评价等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职业道德和食品安全法法律情况,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费用,解除与乙方的服务合同;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标方对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指导后,如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安全隐患,产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甲方有权追究中标单位法律责任。 (见附件3)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1:
食品安全管理专项技术服务范围
市南区中学学校名单
序号 | 单位 | 地址 |
1 | 山东省青岛第五中学 | 上杭路5号 |
2 | 山东省青岛第七中学 | 德县路27号 |
3 | 山东省青岛第二十六中学 | 京山路18号 |
4 | 山东省青岛第五十一中学 | 永嘉路17号 |
5 | 山东省青岛第五十七中学 | 江西路152号 |
6 | 山东省青岛第五十九中学 | 延安三路216号 |
市南区小学学校名单 | ||
1 | 青岛基隆路小学 | 基隆路2号 |
2 | 青岛金门路小学 | 本部:上杭路7号;分校:大田路23号 |
3 | 青岛燕儿岛路第一小学 | 燕儿岛路46号 |
4 | 青岛新昌路小学 | 天台二路20号 |
5 | 青岛福林小学 | 宏大路12号 |
6 | 青岛市市南区实验小学 | 新湛二路1号 |
7 | 青岛宁夏路小学 | 宁夏路173号 |
8 | 青岛宁夏路第二小学 | 高田路72号 |
9 | 青岛香港路小学 | 徐州路28号 |
10 | 青岛嘉峪关学校 | 嘉峪关路20号 |
11 | 青岛文登路小学 | 文登路4号 |
12 | 青岛天山小学 | 宁国二路18号 |
13 | 青岛大学路小学 | 大学路54号 |
14 | 青岛太平路小学 | 太平路17号 |
15 | 青岛市实验小学 | 江苏路9号 |
16 | 青岛莱芜一路小学 | 莱芜一路19号 |
17 | 青岛德县路小学 | 德县路14号 |
18 | 青岛三江学校 | 观象二路15号 |
19 | 西部配餐中心 | 西藏路25号 |
附件2:为学校服务人员名单
联络人 | 联系方式 |
靳晓梅 | |
李宏 | |
黎桑 |
附件3:食品安全专项技术服务项目考核表
2016年中小学食品安全专项技术服务考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身份类别: 考核时间:
服务态度 | 工作质量 | 建档 培训 | 使用单位综合评价 | ||||||||||||||||||
考核内容 | 满意 | 基本满意 | 合格 | 不合格 | 考核 内容 | 满意 | 基本满意 | 合格 | 不合格 | 考核内容 | 满意 | 基本满意 | 合格 | 不合格 | 考核 内容 | 未投诉 | 投诉1次 | 投诉2次 | 投诉多次 | ||
严格履行职业职责和道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 每学期针对每所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出具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2份 | 能够协助学校食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及档案 | 学校对食品安全评估服务满意度 | ||||||||||||||||||
能够认真全面指导学校食堂后厨工作,能够对每次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提出合理建议。 | 根据学校食堂的实际操作,能够现场反馈,全过程培训,跟踪服务。 | 能够协助学校完善突发应急预案、食物中毒控制计划等文件 | |||||||||||||||||||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学校食堂内部事宜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 检查后能够出具食品安全风险现场检查表,能够分析存在风险程度及解决办法。 | 能够根据学校的实际需求,进行现场专题培训或集体培训 | |||||||||||||||||||
遇到棘手问题,能够想出解决办法,不推诿扯皮 | 能专业解答学校提出的食品安全相关咨询 | 能够指导学校做好农残检测等相关内容 | |||||||||||||||||||
对在平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上报;服务人员相对固定。 | 每月到学校食堂至少服务2次,每次在校时间不小于1小时 | 指导食堂完善食品安全操作标识 | |||||||||||||||||||
总体评价 | 总体评价 | 总体评价 | 总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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