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交集团第四批公交充电站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三期

合肥公交集团第四批公交充电站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三期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公交集团第四批公交充电站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三期

原项目编号: 2024BFFA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0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公交集团第四批公交充电站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三期项目补疑2

2024BFFAZ*****

第一部分 答疑部分

1.针对投标人资格要求3.1.2:投标人2018年1月1日以来具备直流充电桩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中直流充电桩总功率不低于6000KW。投标人提供合同、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或中标公示网站查询截图及网址,针对投标人所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我司一般通过签订销售及安装合同方式,而非找投标形式进行设备供货及安装。暂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或中标公示网站查询截图及网址。请问直接签订的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是否可以被认可?

答:此项不予修改,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我司在签订直流充电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时,部分合同没有约定关于设备安装内容。由购买方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明文件,可否被认可?

答:不认可。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1.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注释中的“2.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直流充电桩总功率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现修改为:

“2.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直流充电桩总功率等)的,应提供以下其他材料(任一勾选材料即可)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其他材料:□业绩项目招标文件;□业绩项目投标文件;□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施工图纸;?第三方审计报告;□结算凭证;□增值税发票(任意联);□合同补充协议;□其他。”

2.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投标人业绩”项的注释中的“4.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单个合同中直流充电桩总功率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 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现修改为:

“4.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直流充电桩总功率等)的,应提供以下其他材料(任一勾选材料即可)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其他材料:□业绩项目招标文件;□业绩项目投标文件;□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施工图纸;?第三方审计报告;□结算凭证;□增值税发票(任意联);□合同补充协议;□其他。”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72号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

2024年11月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1日

标签: 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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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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