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遵义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卫生健康局组织起草了《遵义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院前医疗急救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急救网络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医疗急救需求得到较好满足。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健康需求不断提升,我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也逐渐暴露出发展不够均衡、体系不够完善、部门协调不够健全、保障力度不够、公众现场救护能力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对体系建设、服务管理、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定。为了促进我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符合我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二、《办法》制定和参考的主要依据
制定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遵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参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9号)、《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警医联动救援救治长效机制的通知》(公交管〔2020〕161号)、《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黔卫健发〔2023〕22号)、《贵州省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发〔2021〕12号)等文件;借鉴了北京市、杭州市、南宁市、马鞍山市、贵阳市和毕节市等地的立法经验。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法治保障,遵义市人民政府将《办法》纳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3月5日,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召开《办法》起草工作会议,明确组建了《办法》起草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对《办法》的框架结构、章节设置、条文内容等进行研究。2024年4月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司法局、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相关法律顾问赴杭州市、南宁市、毕节市等地开展现场调研工作,在学习借鉴北京市、马鞍山市、贵阳市等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我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办法》初稿。后将《办法》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分别于2024年5月23日、6月24日、7月1日、7月22日、10月22日组织相关人员集中讨论。经过多次修改论证,形成了《遵义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4条,未划分章节,按照内容分类依次归纳为总则部分、体系建设及社会参与部分、管理与工作规范部分、保障措施部分、法律责任部分、附则部分。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五条):该部分内容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部门职责。旨在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就近、就急、就专科能力和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二)体系建设及社会参与(第六条至第十条):该部分内容明确了急救专线的监督管理、重点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鼓励医疗急救医学相关研究及中医药的推广、鼓励临床医护人员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通过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媒体对社会公众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
(三)管理与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该部分明确了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的职责、救护车管理以及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运行过程中的具体规范。
(四)保障措施(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该部分明确了患者对相关急救费用的支付义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经费的统筹保障以及禁止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该部分内容规定了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
五、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概念及原则。《办法》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在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按照就近、就急、就专科能力和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原则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二)细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民政、公安、交通、财政、教体、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三)规范“120”急救电话的设置。长期以来,我市个别医疗机构存在私设“120”以外的其他急救电话问题,严重影响了院前医疗急救秩序,《办法》明确规定了“120”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唯一的专线电话,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急救电话。
(四)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规范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具体构成,对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以及急救站点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规范了服务行为和工作流程,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能够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
(五)明确保障措施。一是由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公益属性,《办法》明确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相关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统筹保障。二是鼓励医疗机构选派临床医护人员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参与日常急救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视作对口援助服务。三是健全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含调度员)的招聘录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机制,确保工作队伍的稳定。
特此说明。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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