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宁市城西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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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青海伟献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52PYG06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7号楼1单元1132室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2024年8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5月22日参与《城西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提升项目》包1,项目编号:青海宣达公招(货物)2023-008-2号,上传至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中的投标文件,提供了虚假的业绩证明材料,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投标文件、青海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查询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2024年10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城西财采行罚先字〔2024〕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西财采监听告字〔2024〕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5元(*******×5‰=*****.45),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到银行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西宁市城西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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