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为取水许可延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关于无为取水许可延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

你单位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经评估,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取水许可证(编号C******S2020—0011)到期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自2024年9月26日至2029年9月25日。项目年许可取水量为83.7万m3/a,取水水源、取水用途、取水方式、取水地点保持不变。

二、你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确保用水指标符合水利部、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定期对用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计量和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

三、你单位取用水应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取水,每年年底前向市水务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市水务局批准。你单位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四、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如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五、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水利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芜湖市水务局

2024年9月18日

抄送:无为市水务局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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